某保險公司、田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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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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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6民終220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5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濱州市濱城區。
負責人:劉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山東一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田XX,男,漢族,住惠民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惠民旭日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縣。
法定代表人:張X,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男,該公司職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田XX、山東惠民旭日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日運輸服務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惠民縣人民法院(2019)魯1621民初16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惠民縣人民法院(2019)魯1621民初1642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上訴人承保的魯M×××××/魯M×××××號重型半掛車登記所有人為旭日運輸服務公司,實際車主為田XX,田XX與旭日運輸服務公司系掛靠關系。2018年6月29日發生的涉案事故屬于侵權責任事故,涉案事故車輛掛靠在旭日運輸服務公司名下運營,雖然日常的管理使用人為田XX,而非旭日運輸服務公司,但旭日運輸服務公司對掛靠在自己名下運營的車輛負有確保駕駛人員適格的監督檢查義務,而涉案事故發生正是由于田XX準駕車型不符,屬于無證駕駛的情形,應認定旭日運輸服務公司未盡到應盡義務,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一審法院認定旭日運輸服務公司作為田XX駕駛車輛的被掛靠單位對于事故的發生無任何過錯,顯然屬于認定事實錯誤;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旭日運輸服務公司作為車輛的登記所有人,對自己名下的車輛負有法定的管理義務,其對駕駛人田XX無證駕駛疏于管理,致使田XX駕駛車輛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就其已賠償的損失向旭日運輸服務公司主張追償權,無法律依據,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田XX辯稱,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異議,但希望法院判決我承擔責任,與旭日運輸服務公司無關。
旭日運輸服務公司辯稱,我方只是掛靠單位,涉案車輛的實際車主是田XX,田XX是自營,所以我方不應該承擔責任。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104279.8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29日2時許,田XX駕駛與自身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魯M×××××/魯M×××××號重型半掛車在205國道412KM+600M處倒車駛入205國道時,與沿205國道由北向南行駛、張寶齊駕駛、載乘遲某的車輛相撞,造成遲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黃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田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寶齊、遲某無責任。魯M×××××/魯M×××××號重型半掛車登記所有人為旭日運輸服務公司,田XX與旭日運輸服務公司之間系掛靠關系。魯M×××××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遲某受傷后,于2018年8月31日向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審理,作出(2018)冀0983民初508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內賠付遲某各項損失104279.80元,某保險公司自賠付遲某上述損失之日起,在賠償保險金范圍內取得追償權。2018年12月14日,某保險公司將賠償款104279.80元匯至黃驊市人民法院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
一審法院認為,2018年6月29日,田XX駕駛與自身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魯M×××××/魯M×××××號重型半掛車,與張寶齊駕駛載乘遲某的車輛相撞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遲某受傷。遲某就其損失向田XX、旭日運輸服務公司、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某保險公司履行了法定義務。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就其已賠償的損失向侵權人田XX主張追償權,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旭日運輸服務公司作為田XX駕駛車輛的被掛靠單位,對于事故的發生無任何過錯,某保險公司就其已賠償的損失向旭日運輸服務公司主張追償權,無法律依據,因此,就某保險公司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判決:一、被告田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04279.80元;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85元,減半收取1192.50元,由被告田XX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交通事故第三人后向侵權人追償引發的糾紛,不同于因擔保責任或者合伙債務引發的追償權糾紛。本案案由應以基礎法律關系,即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確定。一審法院確定為追償權糾紛不準確,本院予以糾正。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被上訴人旭日運輸服務公司應否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追償的保險賠償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上訴人田XX系涉案魯M×××××/魯M×××××號重型半掛車的實際車主,其對因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事實無異議。上訴人依據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3民初5085號民事判決,已經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付第三人各項損失104279.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上訴人有權向侵權人主張追償。被上訴人旭日運輸服務公司與田XX就涉案車輛存在掛靠關系且系涉案車輛的被保險人。同時,旭日運輸服務公司應盡而未盡駕駛資格審查義務與涉案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系。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旭日運輸服務公司對其賠付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惠民縣人民法院(2019)魯1621民初164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惠民縣人民法院(2019)魯1621民初164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被上訴人山東惠民旭日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385元,減半收取1192.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385元,由被上訴人田XX、山東惠民旭日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景晨光
審判員 吳 琦
審判員 高國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韓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