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X2、烏X1等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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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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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621民初40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惠民縣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烏X2,男,漢族,住山東省惠民縣。
原告:烏X1,男,漢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烏X2,系烏X1之父。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濱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600742418XXXX。
負責人:于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康XX,公司法務。
原告烏X2、烏X1訴被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烏X2及烏X1的法定代理人烏X2、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康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烏X2、烏X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35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0月5日16時11分許,孟凡波駕駛魯M×××××小型面包車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處時,與順行在后的烏X2駕駛的魯M×××××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原告烏X1受傷。該事故經惠民縣交警大隊認定孟凡波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在沒有免賠的情況下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同意賠付。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本院認定,原被告對交通事故發生事實沒有爭議,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保險公司主張僅承擔事故發生當日的醫療費,根據原告提交的濱州醫學院附屬醫院及山東省精神衛生中心的門診病歷,其診療記錄記載烏X1病情均與2019年10月5日發生的交通事故具有關聯性。
被告保險公司主張僅承擔事故發生當日的護理費,且應按原告戶籍性質進行計算。根據原告提交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增值納稅申報表及稅收完稅證明,原告烏X1的護理人烏X2經營惠民縣李莊鎮毅泰繩網廠,其護理費本院根據其就診記錄次數予以支持。
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有:醫療費2153.96元、護理費1804.6元(180.46元/天×10天)、車輛損失7935元、鑒定費2000元、交通費酌情認定500元,以上共計14393.56元。
兩原告與孟凡波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孟凡波賠償原告烏X2、烏X1車輛損失、鑒定費、訴訟費共計8011.52元,當庭過付。原告烏X2、烏X1自愿撤回對孟凡波的起訴。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6458.56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5元,減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負擔275.22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62.28元。
(被告將賠償款及訴訟費匯入原告烏X2名下中國農業銀行賬戶62×××66)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翟建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馬世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