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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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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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603民初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濱州市沾化區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剛X,男,漢族,住山東省沾化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X、謝XX,濱州濱城魯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濱州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600866917XXXX。
負責人:劉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開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剛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陶X、謝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剛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及鑒定費、施救費共計52552元。2.本案訴訟費用及實際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2日18時30分許,剛X駕駛車牌號為魯M×××××的小型轎車沿濱海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字路口右轉彎時,駛入北側的蝦池內,致使原告車輛損壞。經濱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371624420190000408號)認定剛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所有的車輛魯M×××××在被告處投有商業險,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事故發生之后被告保險公司到現場查勘,并將車輛拖至保險公司指定拆檢地點進行拆檢,時至今日保險公司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支付保險理賠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望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待核實涉案車輛的相關證件后,在合理合法且無免賠拒賠的情況下,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2.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庭審陳述及依法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4月2日18時30分許,剛X駕駛車牌號為魯M×××××小型轎車沿濱海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字路口右轉彎時,駛入北側的蝦池內,致使車輛損壞。濱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剛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為處理事故,原告支付施救費1000元。針對原告車輛的損失,訴訟前,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濱州市易估順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了評估鑒定,鑒定評估意見:魯M×××××號小型轎車在價格評估基準日期的損失價格為47552元。原告支付鑒定費4000元。
魯M×××××號小型轎車的登記車主為原告剛X,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6日11時起至2019年4月6日11時止,投保了責任限額為55552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6日0時起至2019年4月5日24時止。
本院認為,原告剛X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等保險。被告向原告收取保費并出具了保單,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成立、有效,雙方都應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力、履行義務。原告系魯M×××××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對涉案車輛享有保險利益,因此車輛發生事故受損后其有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賠償金。且涉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應當依照約定在保險限額內向原告賠償保險金。對原告車輛的損失,以本院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所確認的數額為準即47552元。原告支付的施救費1000元,系為防止或者減少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原告剛X提供了施救費發票予以證實,應予以支持。原告支付的鑒定費4000元,系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亦應由被告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給原告剛X保險金5255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7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耿復永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魏鴻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