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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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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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603民初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濱州市沾化區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李XX,男,漢族,住濱州市沾化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XX、王X甲,山東英天(沾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濱州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600866917XXXX。
負責人:劉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張XX,山東開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理賠原告事故損失共計90610元;2、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1月15日5時許,扈庭春駕駛原告所有的魯M×××××號大型汽車發生事故,造成車輛及樹木損壞。東營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扈庭春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為86295元,支出鑒定費4315元。
原告所有的車輛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及車損險,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承保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原被告就損失調解未果,故訴至貴院,望法院依法判令。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待核實涉案車輛的相關證件后在合理合法且無免賠拒賠的情況下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2、涉案車輛僅牽引車在我公司投保,因此對于掛車及掛車造成的損失我司不予承擔。3、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庭審陳述及依法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11月15日5時許,扈庭春駕駛原告所有的魯M×××××重型半掛牽引車,沿義三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官莊村東側200米處時,沖入路南側綠化帶,造成車輛及樹木損壞的事故。東營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扈庭春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濱州市光正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了評估鑒定,結論為:魯M×××××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價值為86295元,為此原告支付鑒定費4315元。
根據行駛證魯M×××××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所有人為濱州市沾化區潤航物流有限公司,原告李XX與該公司簽訂了車輛掛靠協議書,系魯M×××××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所有人。該車于2019年9月9日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
本院認為,原告李XX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等保險,被告向原告收取保費并出具了保單,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成立、有效,雙方都應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力、履行義務。原告李XX系魯M×××××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所有人,對涉案車輛享有保險利益,因此車輛發生事故受損后其有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賠償金。且涉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應當依照約定在保險限額內向原告賠償保險金。對原告車輛的損失,以本院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所確認的數額為準即86295元。被告辯稱涉案車輛僅牽引車在我公司投保,掛車及掛車造成的損失我公司不承擔。但從鑒定結論來看,車輛損失86295元是魯M×××××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并沒有掛車損失,因此對被告該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支付的鑒定費4315元,系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李XX保險金9061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3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寧廷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胡曉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