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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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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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6民終5325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1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女,漢族,住海門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男,漢族,住海門市,系陳XX配偶。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海門市。
負責人:卞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男,該公司員工。
原審第三人:黃XX,男,漢族,住海門市。
上訴人陳XX因與被上訴人及原審第三人黃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海門市人民法院(2019)蘇0684民初35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XX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者直接改判支持我方全部訴訟請求。2.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23日,本人為名下蘇FXXXXX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一年。2018年12月7日17:29許,朱XX(本人配偶)駕駛蘇FXXXXX號小型轎車沿海門市海門街道海興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南海路口北側地段(該地段同一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時,第三人黃XX駕駛蘇FXXXXX號小型面包車從我方車輛右側超越并強行并道,致使兩車發生碰撞,后我車輛因本起事故花費了20000元進行維修。2018年12月13日,海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朱XX在本起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此后,我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因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存有異議而拒賠,故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金20000元,后一審庭審過程中,變更訴訟請求為:1.依法判處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錯誤,黃XX在該起事故中負全部責任;2.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2000元(已扣減黃XX賠償給我方的8000元)。但一審判決僅支持我方部分訴訟請求,未對案涉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予以分析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規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火災事故認定書等,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能夠推翻的除外。我向一審法院提交的行車記錄儀視頻可以充分證明黃XX對案涉事故負全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46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并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事故上注明情況。本案中,黃XX拒絕簽名、接收,交警亦未注明情況,故交通事故認定書應屬未送達。綜上,案涉交通事故認定書嚴重違反程序,背離常理,一審對此未予分析認定,遺漏了我方的訴訟請求,顯然錯誤。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經審理,已就案涉交通事故的具體情況、責任進行認定,對我司應該理賠的金額也作出了認定。我司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持有異議,但一審駁回了我司的異議。
黃XX未應訴答辯。
陳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2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牌號為蘇FXXXXX的汽車登記在陳XX名下。2018年12月7日,陳XX的丈夫朱XX駕駛事故車輛與第三人黃XX駕駛的機動車輛發生碰撞,致事故車輛受損,維修損失20000元。事故發生次日,黃XX向朱XX支付賠償金8000元。
上述交通事故發生時,蘇FXXX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險,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243774元。
2018年12月13日,海門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第32068442018001352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朱XX在案涉道路交通事故中負事故全部責任。朱XX在認定書上簽名,黃XX未在認定書上簽名。
一審法院認為,陳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在保險責任期間內,陳XX許可的駕駛人駕駛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被保險車輛受損,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作出賠償。事故發生后,陳XX已從第三人處獲得賠償金8000元,其自愿將該款從保險賠償金中扣減,某保險公司也提出相同的答辯意見,雙方觀點一致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法院照準。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異議,因事故責任認定與雙方之間的爭議無必要關聯,故在本案中不予分析認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XX賠償金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一審法院交納。陳XX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回。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對一審法院認定的案件基本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后,陳XX在最后陳述階段增加及變更訴訟請求為:1.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2000元;2.依法認定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錯誤。
經雙方當事人確認,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一審未對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分析認定是否程序違法。
本院認為,其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該條規定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提出的時間均作出了明確限制。本案中,陳XX在法庭辯論終結后才請求確認案涉交通事故認定書錯誤,不符合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一審未予認定不屬于程序違法。其二,公安交警部門作為專業機構,對交通事故事實以及責任的認定,是法院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重要證據。當事人不服的,應當“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而陳XX并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在法院處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如當事人對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持有異議,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證據予以佐證。本案中,陳XX未能提供充分相反證據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錯誤。況且在一審中,陳XX主張的系其機動車輛損失,只要該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且不存在免責事由,保險公司即應予以理賠。一審法院已判令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該判決結果與事故認定書的結論并不具有關聯性,陳XX僅就證據合法性提起上訴,不能成為獨立的上訴請求,本院就此不予理涉。
綜上所述,陳XX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陳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 琰
審判員 張 敏
審判員 劉麗云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倪佩佳
書記員 楊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