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周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蘇06民終31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主要負責人:魏X,該分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X,女,漢族,住如皋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如皋市正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9)蘇0682民初92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二審訴訟費用由周XX承擔。事實和理由:1.南通市海安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報告已明確安裝假肢費用建議按實際發生數計算。本次訴訟僅應處理周XX已實際安裝的假肢并經雙方認可的合理費用,未發生費用仍應在實際發生后處理。2.一審法院對假肢更換次數認定錯誤。一審判決認定人口預期壽命依據不足,此案傷者不應按如皋地區平均壽命,應當按江蘇省人均壽命計算假肢更換次數。且一審判決3.42次,因為無法更換3.42次,要么三次,要么四次。如果三次更換后仍可使用,無須更換第四次。更換次數最多為三次,三次后應根據其實際產生為準。維修年限也應按江蘇平均壽命減去周XX現在年齡。
周XX辯稱,1.關于假肢后續費用。首先,南通市海安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無相應資質對假肢及其費用作鑒定。其次,一審法院已經查明周XX實際發生的假肢安裝費用為24800元,而周XX依據南通假肢站鑒定意見21000元主張賠償,符合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也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某保險公司認為應當按實際發生的數額24800元賠償,周XX同意。最后,其它后續費用是依據有資質的南通假肢站鑒定意見而作出的。假肢站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結合相關技術規范,作出科學、合理、合法的結論,是當事人必然、必須要發生的預期費用。這些費用可能會發生發生若干筆,若都需實際發生后處理,會嚴重增加當事人的訟累,也會極大地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2.關于假肢更換次數。首先,周XX根據如皋地區平均壽命計算假肢更換次數,并獲得一審法院支持,符合當地司法實踐,有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判例予以佐證。事實上,這也是當前計算假肢安裝次數的最科學、合理的方式。某保險公司認為應當按照江蘇平均壽命來計算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次,周XX根據如皋地區平均壽命計算假肢更換次數為3.42次,并獲得一審法院支持,體現了司法活動的嚴謹性、科學性。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6民終2481號民事判決也支持該觀點。即便按照某保險公司的觀念,也應當采用四舍五入法計算四次,而不是最多三次。綜上,照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依法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周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60956.22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本起事故造成其各項損失為:假肢安裝費71820元(21000元X3.42次),假肢維修費20153.7元(21000元X7%X13.71年),住宿費6720元,交通費400元,鑒定費2500元。要求某保險公司按責60%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6月13日15時20分左右,姜為平駕駛蘇FXXXXX號小型轎車與由黃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后載周XX)發生碰撞,致黃某、周XX受傷,兩車受損。本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姜為平、黃某分別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周XX無該事故責任。雙方當事人對該事故責任認定沒有爭議。姜為平駕駛的蘇FXXXXX號小型轎車由某保險公司承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經一審法院委托,南通市海安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于2017年10月15日作出的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周XX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脛腓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右踝關節脫位,右踝關節軟組織挫裂傷,行右小腿截肢治療,后遺右小腿中下段以遠(距脛骨結節11cm)缺失,評定為七級傷殘。……3.關于安裝假肢費用,建議按實際發生數計算。
周XX于2019年3月23日在南通名流假肢矯形器有限公司首次安裝假肢,支出假肢安裝費用24800元。
經一審法院委托,南通市假肢修配站于2019年9月20日對周XX的殘疾器具費用、維修費用、更換年限等作出的鑒定意見為:配置骨骼式鎂鋁合金碳纖儲能腳小腿假肢一具,價格為21000元/具。假肢每四年更換一次,每年維修費約為安裝價格的7%。周XX為此支出鑒定費2500元。雙方當事人認可假肢安裝費21000元/具、假肢每年的維修費21000元X7%。
另查明,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分別賠償周XX30萬元、黃某15265元。
周XX當庭述稱,“結合本地司法實踐,我方采用如皋市人口預期平均壽命80.71歲計算維修年限及假肢安裝次數”。
對雙方有爭議的事實和費用,一審法院依法審核認定如下:1.關于某保險公司主張商業三者險免賠的問題。某保險公司以事發時姜為平駕駛的車輛未按規定年檢為由主張商業三者險免賠,但并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佐證,一審法院難以支持。2.對爭議的賠償項目:(1)殘疾輔助器具費。如皋系世界長壽之鄉,周XX主張的人均預期壽命80.71歲,與當地實際情況相符,予以支持。周XX首次安裝假肢時66周歲,故結合當地平均壽命及鑒定意見等因素,一審法院認為,周XX主張假肢安裝費71820元、假肢維修費20153.7元,于法不悖,予以支持。故合計支持該項損失為91973.7元。(2)住宿費。周XX主張首次安裝假肢后需要人體磨合以及適應,所以住在南通名流假肢矯形器有限公司,故而支出住宿費、生活費6720元。一審法院認為,周XX主張的該費用系其實際傷情所需,且價格合理,依法予以支持。(3)交通費。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一審法院酌定支持300元。(4)鑒定費。周XX主張支出鑒定費2500元,并提供相應票據佐證,依法予以支持,在訴訟費用中一并考慮負擔。綜上,一審法院支持周XX因事故造成的損失為:殘疾輔助器具費91973.7元,住宿費672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98993.7元。
一審法院認為,因姜為平駕駛機動車,黃某駕駛非機動車,雙方分別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姜為平駕駛的車輛由某保險公司承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案涉交強險傷殘項目限額已全部使用,故周XX的上述損失,衡定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責60%承擔59396.22元。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應給付周XX賠償款59396.2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給付周XX賠償款59396.22元(直接匯至周XX的銀行賬戶,開戶行:江蘇如皋農村商業銀行如皋如城支行,卡號:XX)。二、駁回周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5元,鑒定費2500元,合計2755元,由周XX負擔5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700元(此款周XX已預交,經周XX同意,該款由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與上述款項一并給付周XX)。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基本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將來發生的按期更換的殘疾生活輔助具費,賠償權利人可否主張一次性賠償的問題。一審法院根據賠償權利人的請求、年齡、賠償義務人的履行能力等具體案件情況自由裁量,以當地人均預期壽命為給付年限標準確定一次性賠償,并無不妥。南通市海安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關于“關于安裝假肢費用,建議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的鑒定意見是假肢費用標準應如何計算的意見,并不是未來更換輔助器具費用賠償次數或者年限的意見,該鑒定所對于后者所涉事項也不具備鑒定資質。
關于假肢更換次數。按照南通市假肢修配站關于假肢每四年更換一次的鑒定意見,周XX于2019年3月23日首次安裝,首次至當地人均預期壽命,其應安裝4次(含首次安裝),但是其依照期限計算只主張了3.42次[含首次安裝,其主張的計算公式為(當地人均預期壽命80.71-實際安裝年齡67)÷4=3.42],少于4次,一審尊重其選擇,并無不當。至于假肢維修年限,周XX主張的維修年限,并未超過當地人均預期壽命減去其首次安裝假肢時年齡的差額,一審予以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1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建勛
審判員 吳 風
審判員 譚松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