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尹X、閆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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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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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民終141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30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長春市二道區。
負責人:楊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XX,吉林享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閆XX,男,漢族,住榆樹市。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尹X,男,漢族,住榆樹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尹X、閆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樹市人民法院(2018)吉0182民初58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不承擔賠償9608.60元的責任。二、二審訴訟費用由尹X、閆XX承擔。事實和理由:尹X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無需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第二項判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改判。
閆X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得當,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拒絕賠償的理由不成立,一審的時候也沒提出異議,商業險拒賠事項也沒有對投保人進行告知,在一審時已經確認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得當,所以某保險公司上訴不成立,希望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某保險公司認為駕駛人沒有駕駛證,認為不應該賠付,但保險人在投保人投保時沒有告知拒賠事項。
尹X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閆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尹X、某保險公司賠償閆XX醫療費4161.25元、伙食補助費1400.00元、誤工費3642.19元(14天×260.19元)、護理費1931.82元(14天×140.12元)、交通費100.00元、車輛損失費2000.00元,以上合計13165.26元。2.請求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閆XX如下各項費用,某保險公司賠償后不足部分由尹X承擔。拖車費261.00元(870.00元×30%)、拆解費450.00元(1500.00元×30%)、公估費429.30元(1431.00元×30%)、車輛損失費7386.00元[(26620.00元-2000.00元)×30%],以上合計8526.30元。3.訴訟費、代理費由尹X、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4月5日13時許,閆XX駕駛登記車主為榆樹市運泰出租車的限責任公司,實際車主為閆XX的×××小型轎車沿舒陶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43公里加227米超前方尹X駕駛的×××小型轎車調頭時兩車相撞,致使閆XX及車上乘員李中秋、張立國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閆XX傷后在榆樹市中醫院住院治療14天,共支付醫藥費4161.25元。出院后經其自行委托安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其車輛進行評估:本次事故的車輛估損凈額為人民幣26620.00元,公估費為人民幣1431.00元。尹X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00000.00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此起事故經榆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閆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尹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張立國和李中秋無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尹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故按照合同的約定首先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按照責任比例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因尹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故責任比例為7:3。根據合同的約定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律師代理費,上述費用應由尹X按照責任比例承擔。閆XX要求的醫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均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閆XX要求的交通費因未提供證據,故不予支持。因本事故的另二名傷者均已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三名傷者的醫藥費部分超出交強險的限額,故三人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按照損失比例獲得賠償,經計算閆XX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應得到賠償款為人民幣1022.60元。對某保險公司提出醫療費應扣除非醫保藥物后計算的觀點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提出尹X系無證駕駛,屬商業險中的免責條款,且已向投保人進行告知和釋明,故不同意賠償的觀點,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但車輛損失款、拖車費屬于財產損失應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閆XX醫藥費1022.60元;傷殘部分誤工費3642.19元(14天×260.19元)、護理費1931.82元(14天×140.12元)、交通費100.00元,合計人民幣5674.01元,以上兩項合計人民幣6696.61元。二、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閆XX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后剩余醫藥費4538.65元[(醫藥費4161.25元+伙食補助費1400.00元)-交強險理賠1022.60元]、車輛損失費26620.00元、拖車費870.00元,以上合計人民幣32028.65元的30%即9608.60元。三、尹X賠償閆XX車輛損失的公估費1431.00元、拆解費1500.00元、律師代理費1800.00元,以上合計人民幣4731.00元的30%即1419.30元。四、駁回閆XX的其他訴訟請求。以上款項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案件受理費172.00元,由尹X負擔51.60元,閆XX負擔120.40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另查明:在已生效的另案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吉01民終1428號民事判決中,經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尹X在另案一審庭審時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人聲明及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未提出異議,亦未提交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因此,結合案件事實及當事人所舉證據,現有證據可證明某保險公司盡到了法律規定的對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
本院認為,關于某保險公司主張其不應在商業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景甘鹿逝c另案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吉01民終1428號民事判決中所涉交通事故為同一起,在另案民事判決中認定某保險公司盡到了法律規定的對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尹X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無證駕駛機動車,因某保險公司盡到了法律規定的對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故某保險公司不應在商業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當,即平安財保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的賠償款項9608.60元由尹X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吉林省榆樹市人民法院(2018)吉0182民初586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吉林省榆樹市人民法院(2018)吉0182民初5867號民事判決第二、三、四項;
三、被上訴人尹X賠償被上訴人閆XX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后剩余醫藥費4538.65元、車輛損失費26620.00元、拖車費870.00元、公估費1431.00元、拆解費1500.00元、律師代理費1800.00元,以上合計36759.65元的30%即11027.90元;
四、駁回被上訴人閆XX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款項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72.00元,由尹X負擔51.60元,閆XX負擔120.4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尹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肖 瑤
審判員 劉 暢
審判員 宮 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邢藝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