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沈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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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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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4民終522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商鼎路北和順街東)河南煤田地質局大廈5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MAXXXHX00N。
負責人:楊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沈XX,男,漢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河南正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謝XX,男,漢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漢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國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產業集聚區(經營地址:河南省永城市東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481556947XXXX。
法定代表人:蔣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沈XX、謝XX、王XX、河南國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國業建筑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481民初94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被上訴人沈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被上訴人謝XX、王XX、河南國業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認定沈XX受傷的事實發生在該公司承保的區域,沒有事實依據;2.沈XX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不屬于賠償范圍,不應賠償。
沈XX辯稱:沈XX在河南國業公司承保的工地上受傷后,當天就給謝XX發微信,因受傷部位較為隱私,后告知受傷事宜,有微信聊天記錄、視頻及通話錄音為證。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謝XX辯稱:沈XX在第二天凌晨發微信告知傷情,當時問他,說沒啥事,后來十多天后又說厲害了。
王XX辯稱:謝XX告知沈XX受傷事情,距其受傷已經過了二十多天,如果有證據證明是在工地上受傷,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河南國業建筑公司辯稱:如沈XX受傷時符合條件,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沈XX一審訴訟請求:1.某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5445元。
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無異議的事實:1.河南國業建筑公司承建位于永××××西段觀湖·溫莎城堡33#、35#、36#、37#工程項目,并將包括37#在內部分工程清包給王XX,王XX又將37#木工工程分包給謝鳳;2.2019年5月26日17時20分,沈XX在上述37#干活時用其手機給謝XX發微信,內容為“老謝,我先下班了。我回去吊水。”5月27日凌晨2點2分,沈XX給謝XX發微信告知26日下午在工地被碰傷睪丸并去醫院檢查一事;3.沈XX先后在演集鎮××村衛生室、城關鎮××村衛生室、永城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因不見好轉,后到永城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計住院39天,花費醫療費8495.24元;4.河南國業建筑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60萬元/人),附加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險金額4萬元/人),約定被保險人為“觀湖·溫莎城堡33#、35#、36#、37#工程的施工人員”,保險期間560天。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河南國業建筑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附加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該保險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合同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投保人河南國業建筑公司依約履行了交付保險費的義務,沈XX作為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保險合同約定向沈XX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某保險公司應向沈XX支付醫療費1674.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50元,營養費780元,誤工費4379.7元,護理費4222.92元,交通費780元,共計13787元,對沈XX訴求超出上述數額的部分,不予支持。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河南國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投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附加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限額內賠償沈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13787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沈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3元(減半收取),由沈XX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沈XX在河南國業建筑公司承保的案涉工地上受傷,有沈XX與謝XX的微信記錄、圖片和視頻,能夠相互印證在該工地受傷的事實,因此某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關于賠償數額,河南國業建筑公司雖在案涉投保單上加蓋有其公司印章,但沒有經辦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不能證明某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該條款中的特別約定(免賠約定)對投保人不發生效力。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沈XX應獲得的賠償項目為:醫療費。沈XX花費醫療費8495.24元,醫保報銷5229.4元,某保險公司應賠付醫療費3265.84元。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因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范圍內,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481民初9431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賠償沈XX醫療費3265.8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一審案件受理費93元,由沈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8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許玉霞
審判員 許秀敏
審判員 周永輝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鹿國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