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石達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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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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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1122民初5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盤山縣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錦州石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98號。
法定代表人:李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遼寧遼河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盤錦市雙臺子區。
負責人:陳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該公司員工。
原告錦州石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達物流)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達物流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石達物流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共計賠償168,940元,其中:車輛維修費151,300元,施救費、停運損失和拖車費17,640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12月15日0時16分許,楊軍駕駛原告所有的遼G×××××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遼G×××××重型罐式半掛車)由南向北行駛至燈塔市G202國道二十家子路口處時,與白賀威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燈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楊軍負主要責任,白賀威負次要責任,事故現場施救費11,500元。事故車輛為危險品車輛,事故致油罐罐體部位受損,只能到生產廠家山東盛潤汽車有限公司維修,維修報價為151,300元。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限額23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合理合法的經濟損失我公司同意按事故責任比例70%承擔賠償責任;2.維修費應扣除殘值23,250元,同意賠償施救費5,950元(8,500元×70%),拖車費、停運損失、訴訟費不同意賠償;3.保險合同約定的第一受益人為一汽租賃有限公司,要求原告提供一汽公司授權,否則我公司無法支付賠款。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2月15日0時16分許,楊軍駕駛遼G×××××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遼G×××××重型罐式半掛車)由南向北行駛至燈塔市G202國道二十家子路口處時,與前方同方向同車道行駛向西左轉彎白賀威駕駛的遼K×××××號小型普通客車追尾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燈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21108112019000033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軍負主要責任,白賀威負次要責任。原告石達物流系遼G×××××重型罐式半掛車的實際所有人,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23萬元和第三者責任險5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車輛在一汽租賃有限公司辦理車輛融資租賃,并以該車設定抵押,雙方約定一汽租賃有限公司為保單第一受益人,一汽租賃有限公司將本次保險事故索賠及領取保險賠款事宜書面授權給原告石達物流。
另查明,原告主張案涉車輛施救費11,500元,燈塔市吉祥汽車服務站施救費8,500元,另3,000元施救費未能提供證據。主張拖車費13,000元及營運損失均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事故致車載罐體受損,需在山東盛潤汽車有限公司維修,2019年12月27日,出具維修預算單151,300元,原、被告協商一致按23,250元扣除該車殘值。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維修費預算單、施救費發票、授權委托書和被告提交的保險代抄單在卷為憑,經當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石達物流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依據合同約定就投保人合理的損失給予賠償。合同約定一汽租賃有限公司是保單第一受益人,但一汽租賃有限公司已經書面授權將本次事故的保險理賠事宜交予原告石達物流處理,該授權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準許。原告石達物流經濟損失共計134,000元,其中:維修費128,050元(維修費151,300元-殘值23,250元);施救費5,950元(8,500元×70%)。原告石達物流主張的停運損失、拖車費及另一部分施救費3,000元,因沒有提供相關證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錦州石達物流有限公司13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44元,由原告錦州石達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晏 安
審判員 俞子東
審判員 王英男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邱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