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劉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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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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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421民初160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東豐縣人民法院 2020-01-22
原告王X,女,漢族,個體戶,住所地東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太平,系吉林省企業法律顧問協會會員。
被告劉XX,男,漢族,個體戶,住所地東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玉軍,系吉林便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長春市。
負責人劉富軍,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文耕,系吉林恒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與被告劉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太平、被告劉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吳玉軍、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文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車輛修理費9987.62元、誤工費36天x289.65元/天(運輸業)=10427.40元、鑒定停運損失36天x650.00元/天=23400.00元、鑒定費5000.00元合計48815.0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按責任分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9日7時30分,原告所有的吉DXXXXX號大貨車與第二被告所有的吉DXXXXX號大客車在南屯基鎮南福興村六組道口追尾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第一被告大客車有8人不同程度受傷(己另案告訴)。原告車輛維修費用為9987.62元,誤工費10427.40元,鑒定停運損失36天x650.00元/天=23400.00元、鑒定費5000.00元,合計48815.02元。此事故責任認定為原告負此事故主要責任,第一被告負次要責任,第一被告所有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交強險及商業險,第一被告所有的損失已另案處理,故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依法裁決。
劉XX答辯稱,肇事時間、地點屬實,吉DXXXXX號車的登記所有人與被保險人都是吉林龍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東豐公司,劉XX只是該車的經營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車在長春太平洋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特約險。如果有賠償責任也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的車輛的誤工費和車輛停運損失屬于重復計算。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根據原告的車輛損失情況修車36天明顯過長,請求法庭酌定保護;停運損失與誤工重復計算;保險公司同意按照事故的次要責任賠付。
原告王X向法庭提供證據一、東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原告司機崔家雨在此事故中負主要責任。被告劉XX、某保險公司質證均無異議。證據二、車輛維修發票一張。證明原告所有的車輛損壞后進修理部修理27天,發生修理費9987.62元的事實。被告劉XX質證應由保險公司賠償。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因是復印件請法院核實。證據三、東豐鎮金鼎汽車修理部證實材料。證明原告所有的車輛損壞后在該店修理27天的事實。被告劉XX質證停運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原告主張的36天修車時間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證據四、東豐縣交通警察大隊肇事車輛登記簿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所有的車輛肇事后被扣押9天的事實。被告劉XX質證停運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沒有交警支隊的證明簽章。證據五、鑒定報告一份。證明原告所有的車輛停運期間發生的損失及鑒定費5000.00元。被告劉XX質證無異議。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無異議。
被告劉XX向法庭提供證據一、保單兩份,證明被保險人是吉林龍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東豐公司,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原告王X及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均無異議。
二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劉XX認為,吉DXXXXX號車的登記所有人與被保險人都是吉林龍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東豐公司,劉XX只是該車的經營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車在長春太平洋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特約險。如果有賠償責任也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的車輛的誤工費和車輛停運損失屬于重復計算。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告的車輛損失情況修車36天明顯過長,請求法庭酌定保護;停運損失與誤工重復計算;保險公司同意按照事故的次要責任賠付。另查明,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50萬元商業險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劉XX為吉DXXXXX號車實際所有人,崔家雨為原告王X所雇傭的司機。
本院認為,劉XX、某保險公司承認王X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王X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公民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侵害該項權利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關于事故責任承擔問題,東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在調查后認定劉XX負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崔家雨負事故主要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案中,因該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王X車輛損壞進行維修和停運屬財產損失,故某保險公司應在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范圍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50萬元限額內對原告按被告劉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即30%對原告進行賠償,仍不足由被告劉XX按其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即30%對原告進行賠償。根據損害后果和過錯責任,原告請求車輛維修費用9987.62元、停運損失23400.00元(事故發生日2019年5月9日至修復完畢結算日2019年6月13日共計36天X鑒定日停運損失金額650.00元)、鑒定費5000.00元都是該起事故造成的實際發生損失的費用及鑒定所需的費用應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王X請求誤工費屬停運損失部分,因停運損失本院已保護,故請求誤工費屬重復計算本院不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及有關民事法律政策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財產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X人民幣2000.00元(修理費用9987.62元)。
二、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王X人民幣9416.29元(修理費用9987.62元、停運損失23400.00元等共計人民幣33387.62元,其中扣除在交強險賠償的2000.00元為31387.62的30%)。
三、被告劉XX賠償原告王X鑒定費人民幣1500.00元(鑒定費5000.00元的30%)。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8.0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王X承擔96.60元,由被告劉XX承擔41.40元。
上述判決內容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內執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曹 信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梅書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