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馬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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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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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6民終2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濱州市。
負責人:方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志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X,男,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山東民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山東民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男,漢族,住惠民縣。
原審惠民縣,萍,女,漢族,住惠民縣。
上訴惠民縣,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馬XX、原審被告王峰、謝金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法院(2018)魯1621民初33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法院(2018)魯1621民初3343號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我司承擔馬XX損失64947.5元,賠付差額20000元。
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采信的鑒定報告車損價格鑒定過高,并未考慮涉案車輛使用年限后的實際市場價格以及更換所有配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評估費為被上訴人未經(jīng)過我司允許私自委托鑒定的,不屬于賠償范圍之內(nèi),施救費過高。
綜上,為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現(xiàn)提起上訴,請求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馬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應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峰、謝金萍未作陳述。
馬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07462元、施救費5000元、停運損失32949元,共計145411元;2、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27日7時15分許,被告王峰駕駛魯M×××××小型轎車沿樂胡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惠民縣王家店子村北口處時,與對行李志永駕駛的冀F×××××/冀F×××××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謝金萍駕駛魯M×××××小型轎車又與王峰駕駛的魯M×××××小型轎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車輛不同程度損壞,魯M×××××乘車人邵明蓮、丁惠榮、王彥涵、邵珠琳受傷,邵明蓮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被告王峰駕駛的魯M×××××小型轎車在被告平安財產(chǎn)保險公司投保了較強險和限額10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經(jīng)被告平安保險公司申請,本院委托濱州正信鑒定評估認證有限公司鑒定,確定冀F×××××車輛損失合計為36930元,冀F×××××車損失合計為45635元。
經(jīng)被告王峰申請,本院委托濱州正信鑒定評估認證有限公司鑒定,確定冀F×××××/冀F×××××車維修天數(shù)為15天,推算車輛營運損失為15000元。
綜上,原告所受的經(jīng)濟損失如下:
冀F×××××車輛損失為36930元,冀F×××××車損失為45635元,車輛營運損失為15000元,評估費4360元,施救費5000元,共計106925元。
一審法院認為,自然人的財產(chǎn)權益受法律保護,侵害人因過錯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害,相關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財產(chǎn)損失,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或不屬于交強險理賠范圍的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根據(jù)過錯程度(70%)予以賠償。
根據(jù)商業(yè)險合同約定,車輛停運損失不屬于商業(yè)險賠償范圍,應有侵權人根據(jù)其過錯程度(70%)予以賠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馬XX車輛損失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付清;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馬XX車輛損失62947.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付清;三、被告王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馬XX車輛營運損失10500元;四、駁回原告馬XX對謝金萍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08元,減半收取160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644元,由被告王峰負擔116元,原告馬XX負擔844元。
(綜上,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中心之公司將以上款項匯至原告馬XX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62×××12)。
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經(jīng)審查,本案一審法院經(jīng)上訴人申請依法委托濱州正信鑒定評估認證有限公司對涉案車損進行鑒定,一審法院亦是根據(jù)該鑒定報告進行裁判。
上訴人參與了該車損鑒定的過程,對整個鑒定程序并無異議,只是認為車損鑒定價格過高。
經(jīng)查,濱州正信鑒定評估認證有限公司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zhì)、鑒定人員具有相應鑒定資格、委托程序合法、鑒定勘驗過程涉案三方參與,鑒定結(jié)論客觀、公正。
一審法院據(jù)鑒定結(jié)論認定相關損失,分配相關責任并無不當。
涉案車輛為大型運輸車,施救難度要明顯高于小型客車,被上訴人一審時提供相應發(fā)票證明實際施救費用成本,一審法院據(jù)此認定并無不當。
鑒定費用一審法院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認定由上訴人承擔亦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2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鄭乃群
審判員 張發(fā)榮
審判員 劉超元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張紅娟
書記員 孫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