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XX與劉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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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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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424民初12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柘城縣人民法院 2020-02-18
原告:付XX,男,住河南省柘城縣,確認地址商丘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河南華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X,男,漢族,住河南省柘城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貿試驗區(鄭東)商務內環路28號中儲糧大廈2單元13層,與確認地址一致,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MAXXXT753N。
負責人:趙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牛X,河南錦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付XX與被告劉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付XX及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XX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付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50000元(庭審中明確為129647.47元),超出限額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14日23時,原告駕駛電動三輪車,沿柘城縣浦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騰達面粉廠門口,與被告劉XX停放的豫P×××××號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雙方車輛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柘城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劉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由交強險,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處于保險有效期間,現原、被告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原告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屬實,肇事車輛在我司投保有交強險,如經法庭核實涉案事故不存在交強險免賠事項,我司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損失;不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被告劉XX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14日23時,原告駕駛電動三輪車,沿柘城縣浦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騰達面粉廠門口,與被告劉XX停放的豫P×××××號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雙方車輛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柘城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劉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當天原告入住柘城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至2019年7月27日出院,支付醫療費9598.18元。在本案訴訟過程中依據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商丘商都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原告傷情構成十級傷殘,整容修補費5000元,支付鑒定費1300元。
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時處于保險有效期內。原告的父親付好然,母親陳秀勤,原告共姊妹四人;原告的兒子付箐楠,女兒付紫萱,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當身體健康遭到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涉案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劉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承擔主要責任,該責任認定客觀、真實,劃分責任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由于肇事雙方車輛分別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根據《河南省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本院酌定被告劉XX承擔事故40%的責任。涉案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對原告的各項損失,首先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承擔,超出交強險各分項限額以外的損失,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由被告劉XX承擔。另,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案件受理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因此本案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與被告劉XX按事故責任比例分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原告的子女出生時間均在原告與其妻子辦理結婚手續之后,不排除系非婚生子女,相應對被扶養人生活費應予扣減的意見。庭后原告所在村委會出具證明,證明原告與其妻子系后補辦的結婚證,兩名子女均系婚生子女,因此對原告訴請的子女被扶養人生活費,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原告的傷殘與整容修補費相重合,整容修補費不應再得到支持的意見。原告的整容修補費在性質上與后期治療費相同,而傷殘賠償金屬于對原告后期身體損害及勞動能力喪失應得到的補償,兩者在性質上不能混同,因此對于原告訴請的整容修補費應得到支持。
原告訴請的鑒定費已在《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技術標準和主要情形損害賠償責任比例(試行)》豫高法(2018)372號文件中列明,對于鑒定費應予支持。
原告的賠償項目和數額為,醫療費9598.1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50元×14天),營養費280元(20元×14天),整容修補費5000元,上述費用共計15578.1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內承擔10000元,下余部分由被告劉XX承擔2231.27元(5578.18元×40%);護理費1752元(45677元÷365天×14天),誤工費21524.50元(45677元÷365天×172天),傷殘賠償金84212.8元(31874.19元∕年×20年×10%)+(20989.15元∕年×15年×10%÷4人)+(20989.15元∕年×12年×10%÷2人),精神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280元(20元×14天),鑒定費1300元,上述費用共計11106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承擔110000元,下余部分由被告劉XX承擔427.6元(1069元×40%)。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付XX賠償款120000元(匯至付XX中國銀行賬戶,賬號62×××57);
二、被告劉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付XX賠償款2658.87元(匯至付XX中國銀行賬戶,賬號62×××57);
三、駁回原告付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46元(已減半收?。稍娓禭X負擔866元,被告劉XX負擔5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鵬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丁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