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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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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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7民終345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
法定代表人:曹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XX,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住江西省信豐縣。
原審被告:施XX,男,漢族,住江西省信豐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XX、原審被告施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信豐縣人民法院(2019)贛0722民初4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為:1.核減賠償款21440元;2.本案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主要理由如下:1.被上訴人李XX在事故發生后共住院23天,出院醫囑為建議休息3個月,故其合理誤工期應為113天,合理護理期應為23天,一審認定誤工期180天、護理期60天沒有依據。2.被上訴人李XX雇請工人看牛支付的工資不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人身損失賠償項目,如間接認定該損失為誤工損失,因為一審已經計算誤工費19800元,再計算看牛工人工資屬于重復賠償了誤工損失。
被上訴人李XX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原審被告施XX未提交書面意見。
被上訴人李XX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計94088.47元(變更訴請后,殘疾賠償金增加1705.2元,詳見清單);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17日,被告施XX駕駛贛BXXXXX號車沿坪大線由大塘往坪石方向行駛,原告李XX駕駛贛B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坪大線由坪石往大塘方向行駛,11時許,兩車行駛至坪XX線大塘村老屋下路段時,因施XX駕駛機動車未靠道路右側行駛,導致兩車相碰撞,造成李XX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信豐縣交管部門認定,施XX負事故全部責任,李XX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信豐縣XX鎮中心衛生院住院治療,住院11天,花費醫療費2552.4元,于2018年6月29日轉入信豐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12天,花費醫療費2783.67元。期間原告因治療,還花費門診費1688.63元。2018年12月20日,原告委托信豐信用法醫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情進行了鑒定,經鑒定,原告為十級傷殘,誤工期180天、護理期60天?;ㄙM鑒定費1900元。事發后,被告施XX墊付了原告3000元。還查明,原告為江西農村戶口,日常以養牛為業。贛BXXXXX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傷殘等級提出重新鑒定,原審法院委托江西贛州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鑒定,經鑒定:原告為十級傷殘。花費鑒定費700元。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信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劃分準確,故予以采信。被告施XX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的各項合理損失由施XX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對原告合理損失在保險限額內承擔先行賠付責任。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依據法律規定、當地經濟水平、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證據,綜合認定如下:1、醫療費7024.47元;2、誤工費,原告雖已年滿65周歲,但在農村居住生活,日常仍在從事養牛等生產勞動,原告主張誤工費合理,結合原告傷情實際、醫囑、鑒定結論、原告本身年齡偏大受傷后恢復時間較長及原告實際從業情況,誤工費酌情確定為110元/天X180天=19800元;3、護理費,考慮到原告年齡及參考鑒定結論,護理費可酌定為110元/天X60天=6600元;4、營養費30元/天X23天=690元;5、伙食補助費30元/天X23天=690元;6、殘疾賠償金14460元X14年X10%=20244元;7、精神撫慰金5000元;8、交通費酌定500元;9、鑒定費1900元;10、拐杖費120元,無任何證據證實,不予認定;11、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雇請工人看牛支出的工資20800元。原審法院認為,原告以養牛為業,受傷后無人幫忙照看牛只,其必然要另外安排人員飼養,請人飼養確實會產生工資性支出,實際也確實產生了該項費用,故該費用可認定為屬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實際損失,但原告提供的工資支出情況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僅有一張書寫的證明,該證明效力較低,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原告該損失為10000元。原告損失合計認定為72448.47元。上述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先行賠付責任。被告施XX墊付的3000元,原告獲得保險賠償款后應予返還。重新鑒定費700元,由被告平安保險贛州公司自行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李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計人民幣72448.47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該款需支付至本院標的款賬號,賬號:14XXX47;用戶名:信豐縣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信豐縣支行營業部);二、原告獲得上述第一項賠償款后即返還被告施XX墊付款3000元;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10元,減半收取1055元,由被告施XX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誤工期、護理期問題。被上訴人李XX因本案事故受傷兩次住院共計23天,信豐縣人民醫院的出院醫囑載明:1.2個月內避免負重行走,須扶雙拐下地活動;2.定期(1、3月)復查X線檢查,醫囑下左踝關節功能鍛煉;3.休息3月。經信豐信用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被上訴人李XX的誤工期為180天、護理期為60天。信豐信用法醫司法鑒定所作為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其出具的鑒定意見可作為法院判案的參考。原審法院根據被上訴人李XX的傷情、年齡和住院治療情況、結合出院醫囑,采信鑒定意見認定其誤工期為180天、護理期為60天并無不當,可予維持。關于雇請工人看牛支付的工資問題。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被上訴人李XX在事故發生前的主要工作是養牛,因本次事故受傷導致無法自己看牛而請人喂牛、看牛,支出了一些費用。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李XX請人看牛支付的工資應視同其產生的誤工損失,在已經計算誤工費的情況下,不應再計算該項費用,原審酌定100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對該項費用應予剔除。綜上,上訴人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處理不當,依法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江西省信豐縣人民法院(2019)贛0722民初46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撤銷江西省信豐縣人民法院(2019)贛0722民初465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二、變更江西省信豐縣人民法院(2019)贛0722民初46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賠償被上訴人李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計62448.47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四、駁回被上訴人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5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11元,合計136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211元,由被上訴人李XX負擔100元,由原審被告施XX負擔105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麗瓊
審 判 員 李 鴻
審 判 員 李 婷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尹小芳
代理書記員 李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