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許XX、朱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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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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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4民終457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區/201號。
負責人:馬X,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許XX,男,漢族,住常州市天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XX,男,漢族,住常州市武進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XX、朱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天寧區人民法院(2019)蘇0402民初31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認定誤工費200元/天,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對無錫中誠司法鑒定所評定的十級殘疾不予認可。
許XX、朱XX均未作答辯。
許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127899.6元,并負擔本案訴訟、鑒定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雙方對下列事項無爭議:1、事故發生概況:2018年5月6日12時23分,朱XX駕駛注冊登記在其名下的蘇D×××××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市紅綠燈口由東向南轉彎時,與許XX駕駛的闖紅燈由南向北行駛的電動三輪車(搭載陳歷宣)相撞,致許XX與陳歷宣受傷、兩車受損,從而發生交通事故。2、交警部門責任認定:許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朱XX負次要責任。3、投保信息:蘇D×××××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限額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4、許XX損失:醫療費27048.9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50元,營養費360元,殘疾賠償金56640元,交通費500元。5、司法鑒定意見:無錫中誠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3月9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分析認為:被鑒定人許XX右腕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未達50%)評定為十級殘疾;其誤工期(治療休息期)18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30日為宜。上述事項經審查,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確認。
二、雙方對下列事項有爭議:1、護理費:許XX主張4510元,某保險公司提出應按60元/天的標準計算,認可3600元。2、誤工費:許XX主張72000元,某保險公司對許XX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并提出許XX已過退休年齡,對其主張不予認可。3、財產損失費:許XX主張14700元,某保險公司認可其中的車輛修理費及拖車費2300元,對其余部分不予認可。4、鑒定費:許XX主張3060元,某保險公司提出不予承擔,朱XX提出應由許XX自行承擔。
三、針對當事人有爭議的上述事項,一審法院經審查后認為:1、護理費:許XX住院期間聘請護工13天所支出的護理費與同地區同等級別護工的勞務報酬相近,且已實際支出,予以認可,確認為1690元;參照司法鑒定機構給出的護理期60日的建議,其余47天按60元/天的標準計算確認為2820元,合計確認為4510元。2、誤工費:許XX已過退休年齡,但尚在提供勞務以獲取報酬,其確因交通事故導致收入減少,對其主張的誤工費酌情考慮200元/天,參照司法鑒定機構給出的誤工期180日的建議,確認為36000元。3、財產損失費:許XX主張的車輛修理費及拖車費雙方均無異議,予以認可;許XX主張的其他費用與誤工費存在重復主張,不予支持。4、鑒定費:該款系許XX證明自身損傷所支出,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許XX駕車闖紅燈,經交警部門認定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確定由其自行承擔70%的責任;朱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確定其對許XX的損失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由承保機動車保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付。綜上,對于審查確認的許XX的總損失131068.98元,其中10%的醫保外用藥金額2705元及鑒定費3060元由朱XX向許XX賠付1729.50元,差額4035.50元由許XX自行承擔;剩余125303.98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許XX賠付99650元、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付7696.20元,其余由許XX自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向許XX賠付107346.20元。二、朱XX向許XX賠付1729.50元。以上各當事人應賠付的款項,均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三、駁回許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58元,減半收取1429元,由許XX負擔22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202元。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許XX因交通事故受傷、財產受損,其依法有權獲得賠償。許XX已過退休年齡,但尚在提供勞務以獲取報酬,其確因交通事故導致收入減少,一審對其主張的誤工費酌情考慮200元/天,是可以的。無錫中誠司法鑒定所及其鑒定人員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鑒定的材料由法院提供,鑒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作出的鑒定結論明確,一審法院經審查后對無錫中誠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意見予以采信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85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福榮
審判員 周 雯
審判員 王昊東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劉建勇
書記員 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