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楊XX、項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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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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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4民終443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無錫市、16號704-707室。
負責人:范X,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男,漢族,住興化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項XX,男,漢族,住無錫市錫山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XX、項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蘇0492民初16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按行業標準認定誤工費不合理。
楊XX、項XX未作答辯。
楊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18316.96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雙方對下列事項無爭議
1.事故基本情況:2018年5月23日00時50分,項XX駕駛車牌號為蘇B×××××號小型客車沿順通路由東向西直行通過上述事發路口時,恰遇楊XX騎電動自行車沿橫洛路由南向北直行通過該路口,二車相撞,致楊XX倒地受傷,造成交通事故。
2.事故責任認定:項XX與楊XX承擔此次事故同等責任。
3.肇事車輛情況:蘇B×××××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4.賠償項目:醫療費17701.34元、營養費720元、車損500元。
5.墊付情況:事故發生后,項XX已向楊XX支付8902元,某保險公司已向楊XX支付10000元。
二、雙方對以下事項有爭議
1.住院伙食補助費:楊XX因此次事故受傷住院30天,支持其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
2.護理費:楊XX在住院期間聘請護工護理23天,支出護理費2990元,其所受之傷經鑒定,護理期為60天,故支持其護理費5210元(2990元+(60天-23天)*60元/天)。
3.誤工費:楊XX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從事家裝行業,其主張50390元/年的標準并未超過建筑裝飾行業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予以支持。楊XX所受之傷經鑒定,誤工期為5個月,故支持其主張的誤工費20995元。
4.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楊XX所受之傷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支持其主張的殘疾賠償金94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5.交通費:根據楊XX的傷情及就醫次數,酌情認可500元。
6.鑒定費:該費用3060元系楊XX確定其傷情的必要支出,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一、責任主體:因案涉事故發生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故應由機動車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此次事故楊XX的損失,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根據保險合同并結合項XX應承擔的責任予以賠償,由項XX按責承擔非醫保用藥費用。二、責任承擔:楊XX的損失為:醫療費17701.3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營養費720元、護理費5210元、誤工費20995元、殘疾賠償金94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3060元、車損500元,合計149586.34元。以上費用,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12050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按照60%的責任比例承擔16389.73元,合計136889.73元;由項XX按照60%的責任比例承擔非醫保用藥(醫療費的10%)即1062.08元。因項XX已向楊XX支付8902元,故楊XX需向其返還7839.92元,上述款項由某保險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又因某保險公司已向楊XX支付10000元,故某保險公司需向楊XX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19049.81元,向項XX返還墊付款7839.92元。項XX、某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楊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交通費、車損合計119049.81元;二、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項XX墊付款7839.92元;三、駁回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92元減半收取49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楊XX因交通事故受傷,財產因交通事故受損,依法有權獲得賠償。楊XX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從事家裝行業,其主張按50390元/年的標準計算誤工費,并未超過建筑裝飾行業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一審予以支持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9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福榮
審判員 周 雯
審判員 王昊東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劉建勇
書記員 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