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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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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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28民初32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寧晉縣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周XX,男,漢族,農民,初中文化,群眾,現住寧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尚X,河北眾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寧晉縣。
法定代表人:林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谷XX,該公司員工。
原告周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2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XX委托訴訟代理人尚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谷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周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共計2121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8月8日16時59分,在寧晉縣交叉路口南側,陳英波駕駛冀無牌照三輪摩托車由西側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向東橫過機動車道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樊江龍駕駛冀AXXXXX小型轎車相撞,造成乘坐在樊江龍車上的周XX、孫立華傷及陳英波、樊江龍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寧晉縣交通警察大隊勘察事故現場,作出了寧公交認字第130528120190000501號事故認定書,認定陳英波負事故主要責任,樊江龍負事故次要責任,周XX、孫立華無責任。本次事故致使原告受傷住院治療,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人身損失,樊江龍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原告為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望法院依法判決如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交警隊判定我公司承保車輛在此次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且三者車輛為機動車,對于原告的損失首先應有第三者有責車輛交強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付(如沒有交強險應有第三者車輛當事人陳英波自行承擔),不足部分按照責任比例30%在商業險內進行賠付,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8日16時59分,在寧晉縣交叉路口南側,陳英波駕駛冀無牌照三輪摩托車由西側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向東橫過機動車道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樊江龍駕駛冀AXXXXX小型轎車相撞,造成乘坐在樊江龍車上的原告周XX、孫立華傷及陳英波、樊江龍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寧晉縣交通警察大隊勘察事故現場,作出了寧公交認字第130528120190000501號事故認定書,認定陳英波負事故主要責任,樊江龍負事故次要責任,周XX、孫立華無責任。原告周XX受傷后于2019年8月8日至8月30日在寧晉縣醫院治療,診斷為下唇根部黏膜及上唇皮膚裂傷、11、21冠折、左側第6、7肋骨骨折、右額部及左胸部軟組織損傷,自費花費診療費12152.26元。冀AXXXXX號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車上人員險(乘客)50000元且不計免賠。保險有效期自2018年8月25日0時起至2019年8月24日24時止。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原告出院后,2019年10月25日針對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委托寧晉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該中心于2019年11月14日出具冀寧司醫鑒【2019】臨鑒字第11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周XX傷后誤工期40日,護理期5日,營養期25日,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600元。被告對此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要求重新鑒定,但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具體的鑒定申請。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21214元,包含醫療費12152.26元,住院伙食補費為12天*50元為600元,營養費25天*30天為750元,誤工費6400元,護理費750元,交通費300元,鑒定費600元。原告提交的寧晉縣新川塑業有限公司的誤工證明中三個月工資標準平均為4800元,護理人員李淑玲三個月工資平均為4500元,但未提交原告及其妻子李淑玲與用工單位寧晉縣新川塑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其提交的工資表也沒有其他公司員工支取工資的簽名或原告及其妻子李淑玲領取工資的銀行記錄,對主張的交通費工提交了100元的票據。庭審中,被告對原告的主張的住院期間醫療費12152.26元,住院伙食補費600元予以認可,對誤工費主張按30天計算每天100元,共計3000元,護理費主張按5天計算每天100元,共計500元。營養費按住院天數12天,標準按每天30天,計算為360元,交通費按提交的票據支持100元。并要求原告發生的上述費用按交通事故責任30%比例予以賠償,庭審過后,冀AXXXXX車主及被保人霍會寧出具證明,同意保險公司直接理賠給司機和乘客。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各自履行自己的相應義務。本案中,原告受傷支出的診療費12152.26元,伙食補助費600元,雙方沒有爭議,本院予以認定,交通費按原告提交的票據100元予以認定。對于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天數按寧晉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的天數予以認定,分別為25天、40天、5天。營養費標準按每天30元計算為750元,誤工費、護理費標準因原告提交勞動合同等確切證據證明自己的工資標準,按被告認可的每天100元的標準予以認定,誤工費為40日計算為4000元,護理費5天,計算為500元。能夠認定的原告的損失,包括醫療費12152.2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營養費750元、誤工費4000元、護理費500元、交通費100元、鑒定費600元,共計18702.26元。對該損失,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車上人員險(乘客)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被告辯稱不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險(乘客)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周XX診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18702.26元,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付清;
二、駁回原告周XX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6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34元,原告周XX負擔3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田新卯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劉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