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趙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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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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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11民初146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劉XX,男,漢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安徽國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安徽國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XX,男,漢族,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號。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2號、8號樓1層和1號樓6、7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300675880XXXX(1-1)。
主要負責人: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公司員工。
原告劉XX與被告趙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姚XX,被告趙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2019年6月19日至2020年1月7日為司法鑒定期間。
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93708.58元、外購藥10203元、營養費2200元(50元/天X44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50元/天X44天)、護理費5846.72元(132.88元/天X44天)、施救費140元、交通費500元等合計214798.30元,扣除保險公司已經支付的100000元,還應賠償114798.30元;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12日9時6分,趙XX駕皖CXXXXX5號小型客車,從迎河碧水灣北門由南向北行駛入興中路往左行駛時,在道路南側與沿興中路由西向東劉XX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碰撞,致二車受損,劉XX受傷。經蚌埠市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趙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蚌埠市第三人民醫院治療,由此產生了各項損失。經皖CXXXXX5號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判決。
趙XX答辯意見:對事故事實無異議,責任劃分有異議,事故車輛是有保險的,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我墊付了2000元,請求一并處理。
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對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100萬元且不計免賠率,事故在保險期限內;我公司前期在交強險中墊付10000元,商業險中墊付90000元;我公司申請非醫保用藥的鑒定;原告的腦梗及其他傷情與本案的關聯性進行司法鑒定;原告在ICU進行治療,營養費和護理費不應支持;訴訟費、鑒定費不承擔。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舉證質證情況,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2019年1月12日9時6分,趙XX駕皖CXXXXX5號小型客車,從迎河碧水灣北門由南向北行駛入興中路往左行駛時,在道路南側與沿興中路由西向東沿機動車道劉XX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碰撞,致二車受損,劉XX受傷。經蚌埠市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趙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劉XX被送至蚌埠市第三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4天,經診斷為腦梗死、左內踝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后+左距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后、高血壓、2型糖尿病、重度貧血、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肺部感染、肺挫傷,支出門診費343元、住院醫療費193365.58元、外購藥10145元。劉XX支出施救費140元。皖CXXXXX號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第三者責任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后,趙XX為劉XX墊付門診醫療費343元、住院醫療費2000元,某保險公司為劉XX墊付100000元,本案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為劉XX墊付30000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非醫保用藥以及劉XX的傷情與本次交通事故關聯性進行鑒定(即傷情與本起事故的參與度),對非醫保用藥鑒定的申請本院不予準許。對劉XX的傷情與本次交通事故關聯性鑒定本院委托相關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一)傷情與本次交通事故的關聯性,被鑒定人劉XX的“左內踝骨折、左距骨骨折、肺挫傷及肺部感染”與本次交通事故外傷存在直接關聯性;其重度貧血,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與本次交通事故外傷之間存在部分關聯性,外傷參與度建議以30%-40%為宜;其腦梗死與本次交通事故外傷存在部分關聯性,外傷參與度建議以30%-40%為宜;其高血壓、2型糖尿病與本次交通事故外傷無明顯關聯性。(二)醫療費合理性,其醫療費用中與本次外傷無明顯關聯性醫療費計人民幣3687.13元(交通事故外傷參與度建議以0%為宜);與本次外傷存在部分關聯性醫療費計人民幣55534.35元(交通事故外傷參與度建議以30%-40%為宜);剩余醫療費用均視為住院合理醫療費用。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趙XX駕駛車輛致劉XX受傷,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其所有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第三者責任且不計免賠,對劉XX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替代賠償責任。
本案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非醫保用藥以及劉XX的傷情與本次交通事故關聯性進行鑒定,依據鑒定意見被鑒定人劉XX的“左內踝骨折、左距骨骨折、肺挫傷及肺部感染”與本次交通事故外傷存在直接關聯性;其重度貧血,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與本次交通事故外傷之間存在部分關聯性,外傷參與度建議以30%-40%為宜;其腦梗死與本次交通事故外傷存在部分關聯性,外傷參與度建議以30%-40%為宜;其高血壓、2型糖尿病與本次交通事故外傷無明顯關聯性。其醫療費用中與本次外傷無明顯關聯性醫療費計人民幣3687.13元(交通事故外傷參與度建議以0%為宜);與本次外傷存在部分關聯性醫療費計人民幣55534.35元(交通事故外傷參與度建議以30%-40%為宜);剩余醫療費用均視為住院合理醫療費用。依據鑒定意見,本次外傷無明顯關聯性的醫療費3687.13元本院不予支持,與本次外傷存在部分關聯性的醫療費55534.35元,交通事故外傷參與度建議以30%-40%為宜,本院酌定參與度為40%,與本案有關聯性的金額為22213.74元,沒有關聯性的金額33320.61元。
原告劉XX對該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該鑒定由法院委托,對原告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不予準許。
交通事故直接造成原告左內踝骨折、左距骨骨折、肺挫傷及肺部感染等,對其他傷情僅是誘發或加重作用,其他傷情與侵權行為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侵權人應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被侵權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不將原有損傷或疾病對最后損傷結果的影響進行排除,不利于認定侵權人實際過錯所造成的損失,侵權人的過錯與最后承擔的責任不相適應。本案中,交通事故侵權行為是原告的損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其加速或加劇了其他病情的爆發,侵權人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被侵權人對其他傷情也應承擔其可能或極可能承擔的損失。
劉XX主張醫療費193708.58元、外購藥10203元、有住院病案、醫療費發票、外購藥處方箋、外購藥發票等予以佐證的金額為203853.58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中金額為58元的護理墊沒有醫囑,本院不予支持;主張營養費2200元(50元/天X44天),符合法律規定且不超過相關標準,本院予以支持;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50元/天X44天)標準略高,本院支持1320(30元/天X44天);護理費5846.72元(132.88元/天X44天)標準略高,本院支持5433.12元(123.48元/天X44天);主張施救費140元,有施救費發票予以佐證,本院予以支持;主張交通費500元,根據原告住院情況,酌情支持10元/天,支持440元,以上損失合計213386.70元,扣除與本次外傷無明顯關聯性醫療費3687.13元和部分沒有關聯性的醫療費33320.61元,金額為176378.96元,扣除某保險公司墊付的130000元,趙XX墊付的2348元,還應賠償44030.96元。趙XX墊付的費用可自行至保險公司理賠。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劉XX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施救費、交通費等損失合計176378.96元,扣除已墊付130000元、趙XX墊付的2348元,余款44030.96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付清;
(以上賠償款轉入開戶行:中國銀行蚌埠分行,戶名:劉XX,賬號:62XXX64銀行卡)
二、駁回原告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96元,減半收取計1298元,由原告劉XX負擔460元,被告趙XX負擔83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趙丹
書記員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