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XX與王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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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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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322民初1496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沭陽縣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顧XX,男,沭陽縣人,居民,住沭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沭陽縣扎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X,男,沭陽縣人,居民,住沭陽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宿遷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300704018XXXX。
負責人: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該公司員工。
原告顧XX與被告喬某、、第三人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金財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顧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被告王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顧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1、原告顧XX因受傷分別所產生的醫療費5948.3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元、營養費970元、誤工費12610元、護理費12610元、交通費140元、車損2000元,共計34418.36元,由被告賠償;2、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事實與理由:2019年8月18日16時30分,被告王XX駕駛蘇NXXXXX小型轎車沿205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205國道與沭陽縣余杭路交叉路口時右轉彎觀察不周,與同方向行駛的顧XX駕駛的蘇NXXXXX普通兩輪摩托車(附載馮某)相撞,致兩車損壞,顧XX、馮某受傷。原告受傷后至沭陽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7天,花費醫療費5948.36元,此次事故經沭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王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蘇N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
被告王XX辯稱:對交通事故的事實經過和責任認定無異議。同意依法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的事實經過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蘇NXXXXX小型轎車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20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我公司同意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18日16時30分,被告王XX駕駛蘇NXXXXX小型轎車,沿205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205國道與沭陽縣余杭路交叉路口時右轉彎觀察不周,與同方向行駛的顧XX駕駛的蘇NXXXXX普通兩輪摩托車(附載馮某)相撞,致兩車損壞,顧XX、馮某受傷。經公安機關適用簡易程序處理認定被告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和馮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即至沭陽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手中指皮膚挫裂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等,后行清創縫合術。住院6天,支出醫療費5948.36元。出院醫囑注意休息、建議休息叁月,加強營養等。蘇N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200萬元且不計免賠。
另查明:原告系城鎮居民。2018年江蘇省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7200元。
以上事實,由原告陳述、被告答辯、責任認定書、病案資料、醫療費發票等證據證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原、被告對交通事故的事實經過和責任認定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被告王XX駕駛蘇NXXXXX小型轎車與原告發生事故,致原告受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與2000000元限額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不計免賠。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不在保險賠償范圍的損失應由被告王XX賠償。原告主張車損2000元,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
對原告因此次事故產生的損失,認定如下:原告醫療費5948.3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8元(18元/天X6天),營養費60元[10元/天X6天],誤工費12412.80元(129.3元X96天)、護理費775.80元(129.3元X6天),原告交通費酌定為60元。調解不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顧XX醫療費5948.3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8元、營養費60元,合計6116.3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
二、原告顧XX誤工費12412.80元、護理費775.80元、交通費60元,合計13248.6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
以上二項合計,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19364.9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原告已預交2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00元。
審判員 宋巖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袁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