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內(nèi)蒙古鎏暢交通代理有限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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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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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內(nèi)71民終6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2020-03-10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負責人:陳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內(nèi)蒙古鎏暢交通代理有限公司。
主要責任人:王明亮,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女,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nèi)蒙古鎏暢交通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鎏暢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呼和浩特鐵路運輸法院(2019)內(nèi)7102民初5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被上訴人鎏暢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呼和浩特鐵路運輸法院(2019)內(nèi)7102民初577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者駁回起訴;2.訴訟費用由鎏暢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投保車輛損失鑒定過程沒有通知甲保險公司參加,鑒定機構(gòu)作出的鑒定意見金額明顯虛高。因甲保險公司未參與鑒定過程和修理過程,無法確認車輛配件是否需要全部更換,且即使更換配件也不應全部換為原廠配件。另實際維修金額不能完全等同于鑒定金額。
鎏暢公司辯稱,投保人向內(nèi)蒙古弘康司法鑒定所對車輛申請鑒定后,內(nèi)蒙古弘康司法鑒定所電話通知甲保險公司,但甲保險公司未在通知的時間派員參加鑒定程序,故鑒定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鎏暢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甲保險公司賠償鎏暢公司車輛配件損失費、維修費和輔料費共計人民幣33172.43元;判令甲保險公司賠償鎏暢公司施救費600元;判令甲保險公司賠償鎏暢公司保管費16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35359.33元。同時,由甲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涉案車輛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保險責任限額為73539.2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在保險期間,投保車輛因發(fā)生交通事故而導致車輛受損,駕駛員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且投保車輛現(xiàn)已鑒定、維修。本案爭議焦點,系事故車輛經(jīng)鑒定、維修花費33172.43元,是否應由甲保險公司予以承擔。一審法院認為,內(nèi)蒙古弘康司法鑒定所[2019]損鑒字第016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系具有合法鑒定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gòu)指派具有合法鑒定資格的鑒定人作出,其內(nèi)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所規(guī)定的鑒定書應當具備的內(nèi)容,且甲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jù),故該鑒定意見合法有效,該院予以采信。依照鑒定意見,涉案車輛損失合計33172.43元(包括:車輛配件損失費21427.23元,車輛維修費和輔料費11775.2元,殘值30.00元),未超出車損險73539.2元的保險責任限額,且事故車輛以此為據(jù)進行修理也并無不當,而甲保險公司亦未提出對哪些項目存在異議,故維修費33172.43元應由甲保險公司承擔。針對施救費600元、鑒定費1426.9元,該院認為,涉案事故發(fā)生后投保車輛無法正常行駛,為防止損失擴大,對事故車輛實施救援所發(fā)生的費用是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故鎏暢公司請求甲保險公司支付施救費600元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同時,對事故車輛進行鑒定的作用在于確定車輛的損失程度,該費用的支出也是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也應由保險人承擔。故鎏暢公司請求甲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1426.9元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鎏暢公司關(guān)于停車保管費160元的訴請,該院認為,事發(fā)后李立亭車輛已由救援單位拖至鑒定所進行鑒定,隨即進行了即時修理,該保管費不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判令被告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內(nèi)蒙古鎏暢交通代理有限公司機動車損失保險金
33172.43元、鑒定費1426.9元、施救費600元,合計35199.33元;二、駁回原告內(nèi)蒙古鎏暢交通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84元,減半收取計342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340元,由內(nèi)蒙古鎏暢交通代理有限公司負擔2元。
本院二審期間組織了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鎏暢公司提交錄音一份,擬證明內(nèi)蒙古弘康司法鑒定所已電話通知甲保險公司,并要求其派員參加鑒定程序。甲保險公司對該份證據(jù)予以認可。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本院應予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甲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車輛的鑒定價格和維修費用高于市場價格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經(jīng)法庭調(diào)查核實,甲保險公司對投保車輛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車輛已實際維修以及內(nèi)蒙古弘康司法鑒定所已通知其派員參加鑒定過程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甲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車輛的鑒定意見和維修費用高于市場價格,但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予以佐證,故本院對甲保險公司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84.0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徐振華
審判員 魏桂花
審判員 李 輝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治宇
書記員 張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