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XX與薛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遼0115民初2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費XX,男,漢族,現住遼中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男,現住遼中區,沈陽市遼中區潘家堡鎮張家村村民委員會推薦。
被告:薛X,男,漢族,現住遼中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
負責人:王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遼寧英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費XX與被告薛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費XX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薛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費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59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元、護理費12,900元(根據《人身損害護理期、誤工期、營養期評定規范》(GA/T1193-2014)7.2.2、8.3.2,多根肋骨骨折護理期為60日,脾摘除護理期為60日,鑒定意見建議其護理期50日,此意見應在出院后的護理期限,否則與規定的日期相悖,規定兩處傷情應為120日,請法庭予以考慮原告主張的護理期計算方式。1級護理6天,2級護理24天,經依法鑒定護理期為50日,一直雇傭護工護理,每天每人次支付150元護理費,要求被告每天每人次賠償150元護理費,即(6X2+24+50)X150元=12900元)、誤工費6050元(此事故造成原告受傷,原告經依法鑒定一處八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要求賠償受傷日2019年7月31日至定殘前一日2019年11月28日共計121天誤工費,原告事故發生前身體健康,在戶籍地有耕種地及承包地共計24畝,依靠其從事農業生產及務農維持生活,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后不能從事正常勞動及工作,一直在醫院及家中休養病情,故要求按農業標準每天賠償50元誤工費,即121天X50元=6050元)、交通費3000元、傷殘賠償金38,691.84元(原告經依法鑒定一處八級、一處十級傷殘,原告72周歲,賠償8年,原告為農業戶口性質,即14656元X8年X33%=38691.84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原告經依法鑒定一處八級、一處十級傷殘,無事故責任,要求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償)、鑒定費1720元、營養費8000元(原告經依法鑒定營養期為80日,要求每天賠償100元營養費)、車輛損失2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31日7時30分,薛X駕駛其所有的遼AXXXXX號小型轎車行駛至內時,與原告費XX騎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的后果。原告入沈陽市遼中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0天,一級護理8天,二級護理22天。此事故經遼中交警大隊認定薛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經查,遼AXXXXX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特約險。原告先期醫療費損失49,975.95元經遼中法院(2019)遼0115民初497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已得到保險公司賠償。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薛X未作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遼AXXXXX號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特約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車輛及駕駛人應證照齊全,且具有相應的駕駛資格。對于原告合理合法的經濟損失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進行賠償。因此前訴訟已賠償部分醫療費,故本次判決不應超出剩余保險限額。醫療費損失應與治療原告在本起事故導致傷情有關,數額以法庭核實為準。伙食補助費每天同意給付50元,根據原告住院病歷顯示7月31日至8月4日為禁食水狀態,故伙食補助費期限應為25日。護理費根據護理期鑒定為50日,故計算期限應從原告受傷之日起,護理費標準應按護理人員戶口性質日人均收入標準計算。誤工費因原告事故發生時已年滿70周歲,喪失勞動能力,故不同意給付,另原告主張的誤工期至定殘前一日沒有醫療機構的醫囑佐證。交通費主張過高,同意300元。傷殘等級鑒定過高,5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如法院最終認定傷殘鑒定結論,則應按原告的農村戶口性質結合其年齡進行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不應超過1萬元。鑒定費系間接損失不同意賠償。營養費數額主張過高,同意每天給付20元。車輛損失我公司同意給付1000元。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31日7時30分,被告薛X駕駛遼AXXXXX號車行駛至內時,與原告費XX騎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原告入沈陽市遼中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0天(一級護理8天,二級護理22天)。此事故經遼中交警大隊認定薛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事故車輛遼AXXXXX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特約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2019年11月29日,經本院委托,中國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費XX腹部傷殘程度為八級,其肋骨傷殘程度為十級,建議其護理期為50日,營養期為80日。本院(2019)遼0115民初497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1萬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39,975.95元。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薛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公民的健康權和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次事故中,薛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遼中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責任認定較為客觀公正,本院予以采納。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本案的實際情況,經本院審查確認,原告可列入賠償的項目和金額為:醫療費59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元(住院30天,每天100元)、護理費8,375.2元(144.4元X58天,本院參照居民服務業標準,經依法鑒定護理期為50天,應包含住院期間一級護理8天,二級護理22天)、誤工費2411元(48.22元X50天,雖然原告已超過70周歲,但根據原告提供證據情況,能夠證明原告在事故發生前身體健康從事農業生產,故綜合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參照農業標準計算誤工費,誤工天數結合原告傷情及經依法鑒定護理期為50天本院支持50天)、交通費1000元、傷殘賠償金38,691.84元(14656元X8年X33%,一處八級、一處十級傷殘,農村標準)、精神撫慰金20,000元(根據此次事故的后果、事故責任,結合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考慮)、鑒定費1720元、營養費4000元(50元X80天,經依法鑒定營養期為80天,本院酌定每天50元)、車輛損失1000元,原告上述損失共計80,788.44元。因事故車輛遼AXXX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故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上述損失。因原告損失沒有超出保險限額,故被告薛X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費XX護理費8,375.2元、誤工費2411元、交通費1000元、傷殘賠償金38,691.84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鑒定費1720元,合計72,198.04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費XX車輛損失1000元;
三、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費XX醫療費59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元、營養費4000元,合計7,590.4元;
四、駁回原告費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42元,減半收取計471元,由被告薛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羅紅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楊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