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談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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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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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103民初4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王XX,男,漢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
委托代理人:吳XX,安徽豐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談XX,女,漢族,住安徽省舒城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100723324XXXX(1-1)。
負責人:藍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X,該公司員工。
原告王XX訴被告談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2020年1月13日依法由審判員顏林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委托代理人吳XX,被告談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X到庭參與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X向本院提出請求事項: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共計人民幣86670.52元;2、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對上述款項先行賠付,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先賠償;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9年2月25日07時10分許,談XX駕駛車牌號為皖M×××××小型汽車,在滁州市藝境山城小區內與王XX步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XX受傷。該事故經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二大隊341102420198001208號事故認定書認定,談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談XX為皖M×××××小型汽車車主,該車投保于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訴請的部分費用過高,原告主張的鑒定費、器具費不應得到保護,我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肇事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萬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談XX辯稱:我墊付了5000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本院概況并認定如下:
2019年2月25日07時10分許,談XX駕駛車牌號為皖M×××××小型汽車,在滁州市藝境山城小區內與王XX步行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二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談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王XX于2019年2月25日入住滁州市,2019年4月3日出院。2019年12月3日,經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XX構成2處十級傷殘,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花去鑒定費5100元。談XX墊付5000元。
另查明:談XX駕駛的皖M×××××小型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不計免賠商業險。
本院認為,一、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責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由于,談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二、對于王XX的損失,本院核定如下:1、醫療費33244.37元,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0元/天×37天=1110元,3、營養費30元/天×90天=2700元,4、護理費123元×90天=11070元,5、殘疾賠償金34393元/年×5年×11%=18916.15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7500元,7、交通費1000元,8、器具費:1500元,合計77040.52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鑒定費5100元是王XX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5100元。扣除談XX墊付的5000元,某保險公司應賠付77140.5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X77140.52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被告談XX5000元。
三、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56元,減半收取978元,由原告王XX負擔7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顏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林園浩
書記員徐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