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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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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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6民終9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山東省濰坊市。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山東昌智律師事務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甲,男,漢族,住山東省東明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王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2018)魯1623民初20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本案一審未將侵權人宋景浩列為被告遺漏必要當事人,而將上訴人直接列為被告,屬于程序違法,且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王X甲未作陳述。
王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車輛損失、施救費等共計46038元;2、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15日,宋景浩駕駛魯G×××××號轎車沿C02縣道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停在路邊原告王X甲的魯R×××××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無棣縣交警大隊認定,宋景浩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王X甲無事故責任。魯G×××××號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原告王X甲因其車輛受損訴求賠償。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被告車輛在我公司投保屬實,我方需要審核承保車輛有效行駛證以及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在證件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進行賠償;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和施救費數額過高。對訴訟費、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15日,宋景浩駕駛魯G×××××號轎車沿C02縣道由南向北行駛至無棣縣西小王鎮政府門口處時,與停在路邊原告王X甲所有的魯R×××××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無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宋景浩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魯G×××××號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50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宋景浩具有合法駕駛資格,所駕駛車輛具有合法行駛資質。
魯R×××××號車輛實際車主系原告王X甲,庭前,原告王X甲委托山東永聯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該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被告保險公司認為評估車損價值過高,申請重新鑒定。經本院委托濱州市正興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損失價值為25904元。
一審法院認為,宋景浩駕駛魯G×××××號轎車與停在路邊原告王X甲所有的魯R×××××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宋景浩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有無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予以確認。原告王X甲作為魯R×××××號車輛的實際車主訴求賠償車輛損失,應予支持。
魯G×××××號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故原告王X甲的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照宋景浩所負事故責任予以賠償
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王X甲主張的施救費提出異議,結合案情酌定2500元。原告王X甲提供機動車鑒定評估結論書系其單方委托作出,本院不予認定,故原告王X甲的車輛損失應按重新評估價值25904元確認。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王X甲的損失為:車輛損失25904元、施救費1500元,共計27404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車損2000元,剩余損失25404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甲損失2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甲損失25404元。
上述給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過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5元,由原告王X甲負擔192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83元。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僅憑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是否為本案適格主體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該法條規定的第三者未區分是商業險還是強制險中的第三者,根據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性質,所有不特定的第三人均可以成為責任保險的法定受益人,該合同無法預先指定受益人,發生交通事故后,該受害人有權直接起訴保險公司。故上訴人是本案適格主體。被上訴人王X甲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訴訟權利的放棄,不影響本案審理。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7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鄭乃群
審判員 張發榮
審判員 劉超元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張紅娟
書記員孫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