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XX與楊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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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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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323民初7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于XX,女,漢族,現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XX,吉林春乾律師事務所律師。訴訟代理。
被告:楊XX,女,現住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滿族自治縣。
法定代表人:王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關X,該公司職員,特別授權。
原告于XX與被告楊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伊通支公司,下同)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原告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于XX醫療費43,267.11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4,900元(100元X49天)、交通費2,000元、后續治療費16,000元、護理費14,573.70元(90日X161.93元)、誤工費17,653.20元(120日X147.11元)、營養費9,000元(90日X100元),鑒定費3,200元,合計110,594.01元。2、訴訟費、代理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10日,于和(已死亡)駕駛二輪電動車(載原告于XX)沿伊通鎮社區醫院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與庫倫大路交匯處向西轉彎時,與沿庫倫大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此的由楊XX駕駛的吉CXXX98號轎車相撞,致使于和死亡,原告于XX受傷,二車損壞。后原告于XX送往伊通滿族自治縣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9天,經診斷為:“右內踝骨骨折,腓骨骨折,頭部外傷,胸部外傷,肋骨骨折,右腓骨頭骨折,右膝關節外傷,右膝關節積液,右膝關節外側副韌帶損傷”,經伊通滿族自治縣交通警察大隊出具責任認定書認定,于和楊XX負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于XX無責任。原告與被告協商未果,現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楊XX對損害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但認為原告訴請的賠償款過高,同時不同意承擔鑒定費和代理費。
被告太平洋保險伊通支公司辨稱:原告訴訟請求交通費和營養費過高,誤工費應當按月計算,對其鑒定費、訴訟費和律師代理費保險公司公司不予承擔。醫藥費我公司已墊付10,000元,傷殘項下為原告預備10,000元,已給付死者于和強險項下100,700元,其中車輛損失為700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10日,于和(原告父親,已死亡)駕駛二輪電動車(載原告于XX)沿伊通鎮社區醫院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與庫倫大路交匯處向西轉彎時,與沿庫倫大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此的由楊XX駕駛的吉CXXX98號轎車相撞,致使于和死亡,原告于XX受傷,二車損壞。后原告于XX送往伊通滿族自治縣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9天,經診斷為:“右內踝骨骨折,腓骨骨折,頭部外傷,胸部外傷,肋骨骨折,右腓骨頭骨折,右膝關節外傷,右膝關節積液,右膝關節外側副韌帶損傷”,經伊通滿族自治縣交通警察大隊出具責任認定書認定,于和、楊XX負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于XX無責任。另查明,被告楊XX駕駛的機動車在被告太平洋保險伊通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商業綜合保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50萬元。事故發生后,經伊通法院主持調解,保險公司已支付于和賠償款314,123.25元。保險公司已支付給原告強險項下原告醫療費10,000元,在強險傷殘項下為原告預留賠償金10,000元。吉林正達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為于XX后續治療費為16,000元,護理期限為90日,誤工期限為120日,營期限為90日。訴訟過程中,原告申請變更訴訟請求,請求賠償額減少40,000元。原告與被告協商未果,致使原告來院告訴。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單各一份、診斷病例、和藥清單、藥費收據、鑒定報告及鑒定費收據、律師代理費收據、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出現場調查報告。
本院認為,楊XX駕駛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未停車瞭望、超速行駛,是此次事故的共同形成原因,楊XX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于XX無責任。在原告訴請項目中交通費2,000元過高,依原告傷前在外地打工的事實,本院酌情保護交通費800元。本院對于XX的各項損失認定如下:醫療費43,297.11元、伙食補助費4,900元(100元/日X49日),后續治療費16,000元、營養費2,700元(30元/日X90日),醫療費項下保護66,867.11元;護理費14,573.7元(161.93元/日X90日)、誤工費12,799元(3,199.75元/月X4個月)、交通費800元,傷殘項下保護28,172.7元。原告保險項下損失合計保護95,039.81元。鑒定費3,200元,律師代理費保護2,000元,合計5,200元,被告楊XX承擔2,600元。其中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由太平洋保險伊通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醫療費、后續治療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已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強險超額部分由承保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按照責任比例予以賠償。保險公司強險項下已支付醫療費10,000元,強險傷殘項下尚應賠償10,000元。余下75,039.81元由太平洋保險股份伊通支公司在第三者險中賠償原告于XX37,519.91元。本院為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于XX各項損失合計47,519.91元。
二、被告楊XX賠償原告于XX各項損失2,600元。
案件受理費782.5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于XX負擔226.5元。被告楊XX負擔556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計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