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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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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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502民初377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 2020-02-13
原告:李XX,男,漢族,住東營市東營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東營市東營康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500782322XXXX。
代表人:顧征海,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九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施救費2000元、車輛損失128060元、鑒定費3000元,共計13306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未在我公司投保相關的發動機涉水險,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因發動機進水導致發動機損壞的相關損失不屬于機動車損失保險的理賠范圍。原告應當說明在如此的天氣下出行的合理理由,原告提供的氣象證明并未明確的顯示其所稱出險地點的降雨量情況,不能證明出險點出現暴雨,請求依法處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08月06日16時45分許,原告李XX駕駛魯E×××××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臨沂市羅莊區長紅集團附近處時,因暴雨路面積水較深,車輛進水導致車輛損壞,事發后原告向被告報案。
魯E×××××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87880元,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8年08月14日0時至2019年08月13日24時。被保險人為原告李XX。
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后,山東國潤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鑒定評估報告,魯E×××××號小型轎車在水淹事故中的損失價值為128060元,原告支出鑒定費3000元。原告因該事故產生施救費2000元,被告對此費用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雙方存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無異議,該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定全面客觀履行。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對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及保險費率進行了合理核算,其對車輛損失的保險責任限額已包含了車輛發動機的價值,涉案車輛因暴雨導致發動機受損,屬于雙方合同約定的因暴雨導致車輛損失,對被告主張的發動車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原告投保的涉案車輛在保險責任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車輛損失,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請求的車輛損失及施救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鑒定費,系確定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費用,被告應當支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XX車輛損失128060元、施救費2000元、鑒定費3000元,共計133060元。(被告將賠償款及訴訟費直接支付至原告李XX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營商貿城分理處賬戶62×××60賬戶內)。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61元,減半收取1480.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桂榮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周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