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甲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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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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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502民初379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 2020-02-13
原告:張X甲,男,漢族,住山東省廣饒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山東東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曲XX,山東東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500782322XXXX。
代表人:顧征海,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山東九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甲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曲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車輛受損所產生的費用共計63530元,其中包括車輛損失費59230元、評估費3000元、施救費1300元。2.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需要核實保險事故的真實性,再確定是我公司承保的標的并核驗車輛的行駛證、駕駛證等信息,排除不具有免賠或拒賠情形后同意在保險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責任,鑒定費及訴訟費我公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2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機動車商業保險電子保單,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是2019年6月29日16時至2020年6月29日24時,承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等。2019年8月11日9時許,案外人于海建駕駛魯E×××××號小型轎車于廣饒縣兵圣路附近因暴雨路面積水,車輛進水致使車輛受損,案外人及時向被告報案。原告支出施救費1300元。
魯E×××××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21113.40元,保險期限2019年6月29日至2020年6月28日。被保險人為原告張X甲。
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后,山東金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評估,標的車輛魯E×××××小型轎車在價格評估基準日事故損失價值為59230元。原告支出評估費3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雙方存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無異議,該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定全面客觀履行。原告投保的涉案車輛在保險責任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車輛損失,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告請求的車輛損失及施救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評估費,系確定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費用,被告應當支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甲車輛損失59230元、施救費1300元、評估費3000元,共計63530元(被告將賠償款項及訴訟費直接支付至原告張X甲在中國建設銀行廣饒支行兵圣路分理處62×××78賬戶內)。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8元,減半收取69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桂榮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周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