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XX與灤南縣順昌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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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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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3民初791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于XX,男,漢族,住天津市紅橋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乙,天津衛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灤南縣順昌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灤南縣。
法定代表人:劉X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男,該公司職員。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
負責人:范X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X,男,該公司職員。
原告于XX與被告灤南縣順昌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昌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乙、被告順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53500元、施救費500元、評估費3000元,共計57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5日22時許,孫存柱駕駛車牌號為冀B×××××號重型貨車,沿北辰區武靜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武靜路與北辰西道交口處遇情況向左變更方向過程中,車輛前部車頭駛入對行車道,其車輛車頭左側撞到沿武靜路由北向南行駛的原告于XX駕駛的車牌號為津H×××××號小型客車左側,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孫存柱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于XX無責任。
順昌公司辯稱,孫存柱駕駛的冀B×××××號重型貨車的登記及實際所有人系其公司,孫存柱系其公司雇傭的司機。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本案事實經過無異議,冀B×××××號重型貨車在其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各1份,商業三者險的保險額度為100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同意原告合理合法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無異議的證據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1.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2.原告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證據3.評估報告、維修費發票;證據4.評估費發票;證據5.施救費票據。被告順昌公司及某保險公司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對證據中有爭議的部分,本院將在下文中予以綜合認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5日22時許,孫存柱駕駛車牌號為冀B×××××號重型貨車,沿北辰區武靜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武靜路與北辰西道交口處遇情況向左變更方向過程中,車輛前部車頭駛入對行車道,其車輛車頭左側撞到沿武靜路由北向南行駛的原告于XX駕駛的車牌號為津H×××××號小型客車左側,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孫存柱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于XX無責任。本案事故車輛冀B×××××號重型貨車的登記及實際所有人系順昌公司,駕駛員孫存柱系該公司雇傭的司機,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各1份,商業三者險的保險額度為100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后,伍宏汽車服務(天津)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評估報告書,確定車輛津H×××××號小型客車的損失價值為535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原告訴請損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2.原告損失應由被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1,對于原告主張的車輛維修費,根據原告提供的維修費發票及伍宏汽車服務(天津)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可以確定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產生的車輛維修費用為535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訴請的施救費500元,本院認為,該費用系原告事故車輛拖至維修地點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訴請的鑒定費3000元,因該費用系原告為查明損失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承擔原告鑒定費的辯解意見,于法無據,故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2,本次事故孫存柱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于XX無責任。本案事故車輛冀B×××××號重型貨車登記及實際所有人系順昌公司,駕駛員孫存柱系該公司雇傭的司機,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各1份,商業三者險的保險額度為100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對于原告于XX的經濟損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于XX的車輛維修費53500元,施救費500元,鑒定費3000元,共計57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2000元,不足部分55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2元,由被告灤南縣順昌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負擔。(此款給付期同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志武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楊成鵬
書記員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