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津0111民初91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邱XX,女,漢族,住天津市南開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天津桑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
負責人:高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路X,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邱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邱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路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邱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保險理賠范圍內賠償原告車損款1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邱XX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賠付車損157190元,鑒定費10299元,拖車費800元,共計168289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9月9日,原告所有的車牌號為津H×××××的小型轎車在天津市西青區因暴雨造成車輛受損,該車輛由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至貴院。望法院判如所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所有的事故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若符合保險責任則同意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但原告未能投保有涉水險所以鑒定報告中與發動機有關的損失配件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17日,邱XX為名下津H×××××號寶馬牌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險一份,保險期限自2019年3月15日0時起至2020年3月14日24時止,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等。2019年9月9日17時許,案外人**駕駛涉案車輛途徑西青區,由于當天下雨路面積水較深導致車輛受損,支出拖車費800元。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2019年9月9日15時至21時西青區出現短時強降水天氣,短時雨強較大。
庭審中,邱XX申請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經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匯恒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報告,車輛損失為205970元,邱XX支出鑒定費10299元。某保險公司申請對涉案車輛因2019年9月9日水淹事故造成的損失因果關系進行鑒定,經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鑫瑞軒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報告,與事故有關的損失價格為157190元,某保險公司支出鑒定費20000元。邱XX已支出車輛維修費158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投保的機動車在合同有效期內損壞,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履行賠付義務,原告的實際損失為維修費157190元、拖車費800元,本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主張涉案車輛出險當日未達到暴雨天氣,不屬于理賠范圍,不予賠償。根據我國氣象部門的規定,短時強降水是指1小時內某地降水量超過20毫米的降水過程,而24小時累積降水量達到5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被稱為暴雨。由此可以看出,短時強降水與暴雨相比只是時間較短,但降水量并不小,且結合現場照片可以看出,事發地點為道橋涵洞,地勢較低,足以造成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因拖車費、評估費系為減少保險標的物實際損失,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必要的、合理的支出費用,故該費用應由被告承擔。但因原告車損鑒定報告中的部分損失與本次事故不存在因果關系,故該部分的損失鑒定費用應由原告自擔,被告應承擔的鑒定費為7858元(157191元÷205970元×10299元);同時原告還應按照相應比例承擔部分因果關系鑒定的費用4740元(20000元-157191元÷205970元×20000元),以上兩項鑒定費互相折抵后,被告還應給付原告鑒定費3118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邱XX車輛維修費157190元、拖車費800元、鑒定費3118元;
二、駁回原告邱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834元,由原告邱XX負擔7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75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南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謝文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