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韓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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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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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1282民初5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肇東市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張XX,男,漢族,現住肇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黑龍江君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X,職務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委托訴訟代理人:兵X,該公司員工。
被告:韓XX,女,漢族,現住內蒙古錫林郭勒盟錫林浩特市。
原告張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韓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兵X、韓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10,000.00元、誤工費29,973.70元、護理費13,993.56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22,898.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50.00元、營養費3,150.00元、二次手術費10,500.00元、鑒定費2,100.00元,以上各項費用總計94,365.68元;2、由二被告共同承擔本案一切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18日19:30許,韓XX駕駛蒙H×××××號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肇東市正陽大街天禹達小區B區門前路段左轉彎時,與原告駕駛由西向東行駛的無牌照華沙牌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肇東市第一醫院救治。經診斷:原告左脛、腓骨遠端粉碎性骨折,住院25天,共花醫療費用42,712.03元。2019年8月27日,肇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該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韓XX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XX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另查明,蒙H×××××號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2019年11月11日,原告對自己的傷情向肇東市光大司法鑒定所申請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醫療終結期4個月、誤工期180天、護理期60天(住院期間2人護理,余1人護理)、營養期90天、二次手術費15,000.00元或以實際發生為準,鑒定費3,000.00元。綜合以上事實,原告認為,其因交通事故受傷,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韓XX作為直接侵權人,亦應承擔賠償責任。為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請法院查清事實,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本案主張的原告住院期間的醫療費。針對原告提出的醫療費,應以正式的醫療票據為準,并結合相關的費用清單、門診及住院病歷等予以認定,依據當地社保醫療標準審核賠償。參照司法實踐,為了方便法庭審理,建議按社保醫療平常標準扣減20%非社保范圍的治療費用,按80%計算保險賠償金額。超出交強險賠償金額部分,商業險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2、誤工費,只認可住院天數及司法鑒定文書中確認的天數.原告未提供任何誤工證明,誤工費賠償計算標準應當遵照2018年黑龍江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26元/年計算。超出交強險賠償金額部分,商業險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3、住院伙食補助費以住院天數為準,針對原告提出的上述費用,應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并以正式的餐飲和住宿票據為準。超出交強險賠償金額部分,商業險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4、營養費、護理費(陪床費),只認可住院天數。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超出交強險賠償金額部分,商業險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5、二次手術費用以司法鑒定文書中建議金額為依據,視傷者康復情況并結合第一次手術的費用,我司認可以12000元賠付。超出交強險賠償金額部分,商業險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6、針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費、鑒定費,我司不認可。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編號:中保協條款[2006]1號責任免除第十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7、對原告提交具體證據的證明力,待法庭調查時的質證階段再發表具全的質證意見。綜上,在核實有無保險合同約定免責情形且核實保險車輛行駛證、及車輛駕駛人駕駛證、營運證、從業資格證等證件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答辯人同意依法、依約理賠,懇請貴院在查證事實基礎上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被告韓XX辯稱,交通事故屬實,我同意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我駕駛的車輛投保了商業險和交強險,第三者險保險金額為1,000,000.00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18日19:30許,韓XX駕駛蒙H×××××號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肇東市正陽大街天禹達小區B區門前路段左轉彎時,與原告駕駛由西向東行駛的無牌照華沙牌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原告張XX受傷的交通事故。肇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該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韓XX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XX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張XX被送往肇東市第一醫院住院治療25天,共花醫療費用42,711.03元,經診斷:原告左脛、腓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原告張XX的傷情經肇東市光大司法鑒定所鑒定為:醫療終結4個月、護理期60日(住院期二人護理,余一人)、營養期90日、誤工期180日、內固定物取出費約人民幣15,000.00元或按實際合理發生額。另查明,被告韓XX駕駛的蒙H×××××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三者險的保險金額是1,000,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財產權受到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韓XX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張XX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是發生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據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韓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張XX負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交警部門對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認定與本案事實相符,該事故責任認定準確,本院予以采納;蒙H×××××號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現該車肇事,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對原告張XX的損失予以賠償。張XX的合理損失認定如下:醫療費42,711.03元、誤工費29,973.70元(60,780.00元/年÷365天×180天)、護理費13,993.56元(60,090.00元/年÷365天×85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750.00元(25天×100元×70%)、營養費3,150.00元(90天×50元×70%)、二次手術費10,500.00元(15,000.00元×70%)、鑒定費2,100.00元(3,000.00元×70%),以上共計94,358.6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3,967.26元;剩余40,391.4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原告張XX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53,967.26元;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40,391.42元的訴訟請求合理,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X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3,967.26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按責任比例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二次手術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0,391.42元,以上合計94,358.6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賠付原告張XX。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0.00元,由原告張XX自行負擔324.00元,由被告韓XX負擔75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景永慧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段玖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