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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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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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7民終330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1
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男,漢族,榆次區村民,現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甲,山西民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晉中市。
負責人:李X甲,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男,漢族,榆次區居民,住本區,系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郝X,女,漢族,山東省東營市居民,住,系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21層。
負責人:李X乙,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乙,山西奇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井隆縣恒昌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井隆縣。
法定代表人:仇XX,職務:執行董事。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韓XX,男,河北省石家莊市井險縣村民,住。
上訴人、楊XX因與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聯合石家莊公司)、井陘縣恒昌運輸有限公司、韓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榆次區人民法院(2019)晉0702民初34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郝X,上訴人楊XX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甲,被上訴人聯合石家莊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乙到庭參加訴訟,井陘縣恒昌運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仇XX,韓XX經本院合法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山西省榆次區人民法院(2019)晉0702民初3446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在晉K×××××號車的交強險限額內支付被上訴人理賠款2000元錯誤。一、本案中我司標的駕駛員王永剛出險時持有準駕車型為B2的駕駛證駕駛準駕車型應為A2的主掛牽引車上路行駛,其準駕車型不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之規定: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王永剛屬于無駕駛資格的情形。二、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王永剛準駕車型不符,即為未取得駕駛主掛牽引車的駕駛資格,依據上述規定,我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不應在交強險內賠償三者損失。
楊XX答辯稱,同上訴狀意見一致。
聯合石家莊公司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楊XX上訴請求:l、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致使上訴人少獲賠償款157527.5元,請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承擔該部分賠償責任;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主要事實和理由:一、保險法法律法規中沒有關于投保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導致保險拒賠的法律規定,而原判以王永剛駕駛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造成投保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險保險賠償責任。二、甲保險公司不僅在投保時,庭審未提交保險條款,原審抗辯商業險不承擔理賠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三、案涉車輛登記人未晉瑜運輸隊,與投保人無關。四、原判對賠償項目存在認定錯誤。二次施救費、倒貨費、運輸費認定有誤。
甲保險公司辯稱,堅持上訴理由,未取得駕駛資格,我公司不應該承擔,具體賠償項目,堅持原審意見。
聯合石家莊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楊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一審被告賠償其車輛損失、鑒定費等共計295485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1日5時06分,王永剛駕駛晉K×××××、晉K×××××重型半掛貨車行駛至榮烏高速公路天津方向838公里+104米處時,與韓XX駕駛實際所有權人為其本人(登記所有權人為××縣恒昌運輸有限公司)的冀A×××××、真AUS25掛重型半掛貨車發生尾隨相撞,造成晉K×××××、晉K×××××駕駛人王永剛、乘坐人肖文強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保定支隊榮城大隊認定,王永剛和韓XX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肖文強無責任。晉K×××××、晉K×××××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有保險限額分別為365000元和90000元的車損險和不計免賠險,晉K×××××在該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冀A×××××在聯合石家莊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100萬元的不計免賠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上述險種保險期限內。晉K×××××、晉K×××××登記所有權人為晉中市榆次區晉瑜汽車運輸隊,楊XX以分期付款方式在該公司購置,該公司出具書面聲明,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楊XX主張,賠款歸其所有。
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先由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根據責任比例來劃分賠償責任。交警部門對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客觀真實,依法予以采信。晉K×××××、晉K×××××駕駛人王永剛駕駛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造成投保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故甲保險公司車損險和三者險不承擔保險責任,該部分損失應由楊XX自擔。楊XX依據晉中市保險糾紛調解糾紛委員會委托的鑒定機構,所做車損鑒定結論,主張車輛損失,一審被告參與了鑒定過程,鑒定程序合法,對楊XX主張的其車損數額予以支持。楊XX主張的本車施救費,其中現場施救費9900元一審被告認可,予以確認,二次施救費,楊XX未能說明合理性和必要性且數額過高,酌情支持5000元。楊XX主張的倒貨費和運輸費,所提供的證據不予采信,依法不予支持。楊XX因本案交通事故產生的晉K×××××、晉K×××××車損239115元、車損鑒定費11900元、施救費14900元,合計265915元,聯合石家莊公司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2000元;超出部分263915元,在三者險限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50%賠償131957.5元,其余部分由楊XX自擔。楊XX賠償冀A×××××、冀A×××××車損、施救費,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險限額內賠償2000元,不足部分由楊XX自擔。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一審判決如下:一、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楊XX車輛損失、施救費等共計133957.5元;二、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楊XX2000元;三、駁回楊XX的其它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二審爭議的焦點是:甲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理賠責任。甲保險公司主張其在交強險限額內不承擔責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故甲保險公司主張其不承擔責任的主張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對楊XX上訴的甲保險公司在車損險限額內承擔責任的主張,甲保險公司主張其免責,該公司稱該聲明是針對一個車隊、一類型條款的統一告知,甲保險公司依據的該聲明不能佐證系案涉合同的構成要件之一,因合同具有相對性,故甲保險公司主張的免責不能成立。甲保險公司應在車損險限額內賠償楊XX(車損239115元車損+鑒定費11900元-聯合石家莊公司交強險賠償2000元+施救費14900)×50%=131957.5元。至于楊XX主張的倒貨費、運輸費,證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楊XX主張的施救費,一審剔除不合理損失部分正確。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楊XX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應予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山西省榆次區人民法院(2019)晉0702民初344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即: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楊XX車輛損失、施救費等共計133957.5元;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楊XX2000元;
二、撤銷維持山西省榆次區人民法院(2019)晉0702民初3446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三、由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車損險限額內賠償楊XX131957.5元;
四、駁回楊XX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書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732元,減半收取2866元,由聯合石家莊公司負擔1466元,由楊XX負擔14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500元,由楊XX負擔586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2914元。在履行中一并支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盧琳山
審判員 李 青
審判員 胡 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鄧昊
書記員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