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X與辛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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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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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81民初147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瀏陽市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何XX,女,漢族,農民,住湖南省瀏陽市。
委托代理人卜茂如(系何XX之子),男,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被告辛XX,男,漢族,農民,住湖南省瀏陽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
負責人傅俊,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林安,江西四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何XX與被告辛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民財保宜春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彭紅輝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3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張茜擔任法庭記錄。原告何XX及其委托代理人卜茂如,被告辛XX、中國人民財保宜春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林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XX訴稱,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后續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營養費、電動車損失共計147137.2元(變更后的金額)。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辛XX辯稱,1、發生本次交通事故屬實,對責任認定無異議;2、本人駕駛的贛C×××××自卸低速貨車在中國人民財保宜春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3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交強險保險期限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商業險保險期限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的相關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3、事故發生至今,本人支付原告醫療費、鑒定費等共計31000余元,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并從保險理賠款中返還本人多支付的費用;4、對于原告的各項損失,請求法院依法審查核實并依法處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保宜春市分公司辯稱,1、對本案事實經過和責任劃分無異議;2、在核實被保險車輛駕駛證、行駛證合法有效且無其它免責事由的前提下,被保險機動車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30萬元的三責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商業險未購買不計免賠險,根據商業險條款第27條第1項約定,被保險機動車負全部責任的,實行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因此,對本案原告合理必要的損失商業三責險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免賠20%;3、醫療費,原告未主張,若被保險人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總醫療費則需核減20%的非醫保用藥費用;營養費以實際住院天數計算營養期,出院記錄和疾病證明書并未見到出院后需加強營養的醫囑,100元/天的標準無依據,應當以30元/天為宜;后續治療費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護理費,護理期以實際住院天數計算,同同樣沒有相關的依據;如果法院認定不按住院天數計算,鑒定營養期60天略高,因為椎體骨折非手術治療,營養期在45-60天宜取中間值,即使按照鑒定意見60天計算,也不能加上住院10天,鑒定意見60天系自損傷之日起計算的,包括了住院天數;誤工費,原告事發時67歲,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其主張事故發生前做保姆缺乏事實依據,不應當支持,若法院認定其事發前從事保姆職業,椎體骨折非手術治療,誤工期是45-150天,宜取中間值75天;傷殘賠償金無異議;精神撫慰金1萬元過高,以6000元為宜;交通費按10元/天酌定;車輛損失,原告是按照購車金額3480元主張的,該車輛并非報廢,僅僅是外殼損失,可以修復,最高賠付1000元,且應當提供正式的修理發票和材料清單,否則不予賠付;4、鑒定費和訴訟費根據條款約定,屬于保險責任免除范圍,本公司不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27日9時30分,辛XX駕駛贛C×××××自卸低速貨車沿瀏陽市小河鄉新田村村道由西往東行駛,至彎道路段時,恰遇何XX駕駛二輪電動車同向在前行駛至此,由于辛XX駕車超車時未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駛回原車道,致使兩車相撞,造成何XX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經瀏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并作出瀏公交認字[2019]第08028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辛XX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何XX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
何XX受傷后于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6日在瀏陽市中醫醫院住院治療10天。疾病診斷:1.L2椎體壓縮性骨折;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擦傷。何XX的傷情經湖南省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并于2019年11月25日出具省人醫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129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何XX因交通事故致L3、4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未達1/3),評定為人體損傷九級傷殘;建議傷后誤工期為15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后續醫療費用約需人民幣1000元,或以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為準。
何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各項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參照2019年度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賠償標準審查認定如下:1、醫療費26560元;2、后續醫療費參照司法鑒定意見認定1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60元/天×10天);4、營養費認定1200元(20元/天×60天);5、誤工費6416.67元(1540元/月÷30天×125天);6、護理費10204.5元(5102.25元/月×2個月);7、交通費酌情認定1000元;8、殘疾賠償金95414.8元[36698元/年×(20-7)年×(11-9)×10%];9、精神撫慰金認定10000元;10、鑒定費2277元;11、電動車損失認定1000元;12、坐便椅費59.84元。以上損失共計155732.81元。
另查明:1、辛XX駕駛的贛C×××××自卸低速貨車在中國人民財保宜春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2、辛XX已支付何XX醫療費、鑒定費、伙食費、坐廁椅費共計30896.84元。3、訴訟中,中國人民財保宜春市分公司與辛XX協商同意在交強險醫療費10000元外核減15%的非醫保用藥費用,即核減非醫保用藥費用2484元[(26560元-10000元)×15%]。4、何XX陳述其受傷前帶孫子和干農活。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醫藥發票、病歷記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相關證據證實。經庭審質證核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由于辛XX駕車超車時未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駛回原車道,致使兩車相撞,造成何XX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經瀏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并作出瀏公交認字[2019]第08028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辛XX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何XX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該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責任劃分恰當,本院予以采信。辛XX駕駛的贛C×××××自卸低速貨車在中國人民財保宜春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中國人民財保宜春市分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因沒有投保不計免賠險,依據保險合同約定,第三者責任保險免賠20%。
關于何XX相關損失的認定: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何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共計用去醫療費26560元有病歷資料和醫療費票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2、后續醫療費。何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構成九級傷殘。結合何XX的傷情,為減少訴累。其后續醫療費參照司法鑒定意見認定1000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湖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并參照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業務指導意見,按照每人每天60元計算,計算時間以實際住院天數為準,一般只計算受害人。何XX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60元/天計算10天。
4、營養費。結合何XX的傷情和司法鑒定意見,營養費本院按照20元/天計算60天。
5、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何XX陳述其受傷前帶孫子和干農活。根據何XX受傷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等實際情況,其誤工費按照湖南省瀏陽市最低工資標準1540元/月計算,誤工時間從2019年7月22日受傷之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評殘前一日止計算125日。
6、護理費。何XX在住院期間以及出院后系其親屬護理。根據當地住院護理的行情及護理人員伙食費開支等實際情況,護理費按照湖南省2018年度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5102.25元/月計算,護理時間參照司法鑒定意見計算60天。
7、交通費。交通費屬于必然發生的費用,根據何XX就醫治療和司法鑒定等實際情況,交通費酌情認定1000元。
8、殘疾賠償金。何XX于至2019年11月25日評殘時已滿67周歲。根據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發出的長中法[2019]73號通知精神,其殘疾賠償金按照湖南省2018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698元/年計算13年(20年-7年)。
9、精神撫慰金。何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構成九級傷殘,給何XX造成較嚴重的精神損害,且何XX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其精神撫慰金認定10000元。
10、電動車損失。何XX駕駛的電動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損,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認定,而中國人民財保宜春市分公司認可電動車損失1000元,本院認定100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何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醫療費、后續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坐便椅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電動車損失、鑒定費共計155732.8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醫療費、后續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110000元(含精神撫慰金10000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賠償電動車損失100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替代被告辛XX賠償23977.45元[(155732.81元-121000元-非醫保費用2484元-鑒定費2277元)×80%],由辛XX賠償10755.36元(155732.81元-121000元-23977.45元)。
本案受理費1124元,減半收取562元,由辛XX負擔。
綜上,某保險公司共計應當賠償何XX144977.45元,辛XX共計應當賠償何XX11317.36元(10755.36元+受理費562元)。因辛XX已經賠償何XX30896.84元,故某保險公司從上述賠償款中支付何XX125397.97元(155732.81元-30896.84元+受理費562元),支付辛XX19579.48元(30896.84元-11317.36元)。
上述給付內容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并將相應案款分別支付至何XX和辛XX的銀行賬戶上(戶名何XX,賬號62×××97,開戶行湖南瀏陽農村商業銀行小河鄉支行;戶名辛XX,賬號62×××81,開戶行湖南瀏陽農村商業銀行小河鄉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彭紅輝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張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