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貴州省興黔交汽車XX(集團)銅仁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贛03民終64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100588141XXXX。
法定代表人:何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黑龍江文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貴州省興黔交汽車XX(集團)銅仁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600322017XXXX。
法定代表人:周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男,土家族,住貴州省銅仁市,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體育場東側旺角新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600758684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女,漢族,住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魏XX,男,漢族,住黑龍江省安達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大慶市嘉誼偉業運輸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甘南縣-243-5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225565178XXXX。
法定代表人:梁XX,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男,漢族,住湖南省漣源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南昌市廣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111MAXXXWNKX5。
法定代表人:喻XX,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貴州省興黔交汽車XX(集團)銅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黔交運輸公司)、魏XX、、大慶市嘉誼偉業運輸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以下簡稱嘉誼運輸公司)、甲、南昌市廣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泰物流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2018)贛0313民初6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被上訴人興黔交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魏XX、乙保險公司、甲、廣泰物流公司、嘉誼運輸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停運損失69888元、拖車及搶修費4900元、停車費6000元、餐飲費、交通費6000元損失的70%合計67051.6元。事實及理由: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絡中斷、電壓變化、數據丟失造成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該免責條款均以加黑、加粗字體標記,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并且在保險單正本、副本及投保單中均單獨列出并加以特別標注“明示告知”一項,并經投保人蓋章確認,上訴人對該免責條款已盡到告知提示及說明的義務,依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費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以上免責條款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性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前述規定停運損失應由侵權人承擔,上訴人并不是本案的侵權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拖車及搶修費、停車費、餐飲費、交通費也不屬于上訴人的保險賠償范圍,興黔交運輸公司一審提交的證據無法證實與本案存在關聯性。上訴人只承保了黑B×××××號牽引車的商業險,沒有承保黑B×××××車的商業險,如果黑B×××××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在本案中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興黔交運輸公司答辯稱,1.一審上訴人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已經履行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的義務,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保險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停運損失應列入保險賠償范圍。2.假設上訴人盡到了提示義務,因車輛停運損失屬于財產損失,也免除不了上訴人的賠償責任。3.上訴人雖然不是侵權人,因侵權人的車輛已投保,上訴人對侵權人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4.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答辯稱,黑B×××××號車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本次事故中該車承擔主要責任,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有責限額范圍內賠償興黔交運輸公司的損失,并且已經支付理賠款2000元到興黔交運輸公司賬戶內,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被上訴人魏XX未答辯。
被上訴人甲未答辯。
被上訴人嘉誼運輸公司未答辯。
被上訴人廣泰物流公司未答辯。
興黔交運輸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魏XX、甲、嘉誼運輸公司、廣泰物流公司、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各項損失235757元(損失包括車輛修理費、車輛停運損失、鑒定費、車旅費、車輛停放費等),保險公司在承保范圍內賠付。
一審法院認定,2017年10月12日,因前方道路堵車,興黔交運輸公司所有的貴D×××××大型普通客車正常停靠在滬昆高速公路北線975公里42米處,被魏XX駕駛的黑B×××××/黑B×××××車追尾,興黔交運輸公司車輛因后車撞擊的推力撞到前面由甲駕駛、廣泰物流公司所有的贛A×××××/贛A×××××車尾部,導致興黔交運輸公司貴D×××××車駕駛員李樹奎及另一名乘客當場死亡、另兩名乘客受傷及興黔交運輸公司車輛嚴重受損的交通事故。2017年10月20日,江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直屬四支隊第二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魏XX承擔該事故主要責任,甲承擔次要責任,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駕駛員李樹奎無責任。黑B×××××牽引車/黑B×××××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單號693323008012017003671),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商業險(保險單號1192405222016004086YD),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魏XX駕駛的黑B×××××/黑B×××××車登記車主為嘉誼運輸公司,甲駕駛的贛A×××××/贛A×××××車登記車主為廣泰物流公司。甲所駕肇事車系掛靠于廣泰物流公司名下從事道路運輸,因甲屬于無證駕駛,興黔交運輸公司自認贛A×××××/贛A×××××車承保商業險的保險公司無須承擔理賠責任,而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只在2000元范圍內賠償,故其已自愿放棄對甲所駕車輛承保交強險、商業險的保險公司提起賠付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性質屬于侵權類,案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本案中當事人爭議焦點除了興黔交運輸公司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合理損失的認定,還有各方賠償責任的分配等問題。關于興黔交運輸公司損失的認定問題。針對興黔交運輸公司主張的各項損失,結合本案查明的事實,認定如下:1、車輛損失115178元;2、營運損失69888元;3、拖車及搶修費4900元、停車費6000元;4、餐飲費、住宿費、交通費合計6000元;5、鑒定費4500元;6、評估費6000元。綜上興黔交運輸公司的合理損失共計212466元。關于責任承擔的問題。公民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財產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系交通事故引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對于本次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魏XX負事故主要責任、甲負次要責任并無不妥,予以認可并作為劃分事故責任的依據。魏XX、甲違規駕車造成興黔交運輸公司車輛受損,構成侵權,依法應承擔侵害他人財產權的責任。魏XX所駕事故車輛黑B×××××牽引車分別在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商業險,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和保險條款的約定,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應按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故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應在其交強險和商業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理賠責任。甲所駕肇事車系掛靠于廣泰物流公司名下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廣泰物流公司應依法對甲無證駕駛、理賠不能而導致的侵權賠償款項承擔連帶責任。興黔交運輸公司各項損失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付范圍內賠償財產損失2000元,扣除興黔交運輸公司自愿放棄的甲所駕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的財損理賠款2000元并剔除相應評估費、鑒定費后,余款197966由魏XX、嘉誼運輸公司共同承擔70%計138576.2元,該款由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險范圍內予以理賠并徑行支付給興黔交運輸公司;剩余30%財產損失計59389.8元由廣泰物流公司、甲共同賠償;興黔交運輸公司鑒定費及評估費損失由事故責任方按各自責任比例分擔。鑒于本案交通事故尚有另案訴訟保險公司賠付的可能,故對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所提出的預留合理賠付款項的答辯意見做了審慎考量:結合肇事車投保額度,本案保險賠付余地顯見充裕,已無須進行預留控制。雖然上述答辯意見未對案件處理結果產生實質影響,但因其意見屬于有益建議,仍予采納。甲提出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承擔30%賠償責任過高,因其未能提交足以推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相反證據,其賠償責任過高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及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缺席判決:一、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貴州省興黔交汽車XX(集團)銅仁有限公司財產損失2000元,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險范圍內賠付貴州省興黔交汽車XX(集團)銅仁有限公司財產損失138576.2元;上述賠償款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全部付清。二、甲、南昌市廣泰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賠償貴州省興黔交汽車XX(集團)銅仁有限公司財產損失59389.8元;甲、南昌市廣泰物流有限公司對該賠償款承擔連帶責任。上述賠償款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全部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三、駁回貴州省興黔交汽車XX(集團)銅仁有限公司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600元,鑒定費4500元,評估費6000元,合計15100元,由甲、廣泰物流公司共同負擔4530元,魏XX、嘉誼運輸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0570元。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以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黑B×××××車未在上訴人處購買商業三者險。除此,其他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是否對被上訴人興黔交運輸公司的停運損失、拖車及搶修費、停車費、餐飲費、交通費損失承擔理賠責任。
關于上訴人是否對被上訴人興黔交運輸公司的停運損失承擔理賠責任的問題。上訴人認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規定,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絡中斷、電壓變化、數據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該條款屬于責任免除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已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有舉證責任,當其舉證不能時將承擔相應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的訴訟后果。本案中,僅有黑B×××××牽引車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單,該保險單中未對免責條款單獨列出并加以特別標注“明示告知”,上訴人在一審、二審程序中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就該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法律后果盡到了提示、明確說明義務,故一審法院判令其賠付被上訴人興黔交運輸公司停運損失適用法律并無不當。上訴人稱其已盡到明確說明義務,其不應承擔停運損失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上訴人興黔交運輸公司主張的拖車及搶修費、停車費、餐飲費、交通費,系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事故處理實際發生的費用,與本次交通事故中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具有因果關系,上訴人認為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且與本案無關聯,該意見與事實不符,亦未提供相反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因黑B×××××車未投保商業三者險,被上訴人魏XX駕駛的黑B×××××牽引車和黑B×××××車對外是一個整體,故魏XX在本案中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的賠償應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
綜上所述,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69.7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易 康
審判員 黃 薇
審判員 嚴林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書記員 宋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