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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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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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81民初407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遵化市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負責人:郝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河北唐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X,男,漢族,電工,住所地遵化市。
原告與被告劉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被告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墊付款12萬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28日,劉XX駕駛XXX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東新莊鎮東梁子河村,與高波駕駛的XXX二輪摩托車由東向西向南轉彎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高波及XXX二輪摩托車乘車人楊艷麗受傷。經交警認定劉XX承擔主要責任,高波承擔次要責任,楊艷麗無責任。楊艷麗的人傷損失,經遵化市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了2018冀0281民初929號判決書。判決原告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楊艷麗損失12萬元。判決書載明因劉XX醉酒駕駛原告依法享有追償權。上述事宜因與被告協商不成,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起訴。
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同意償還原告公司的墊付款12萬元。
本院認為,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名稱于2018年3月20日變更為某保險公司,劉XX承認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某保險公司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請有XXX小型轎車行駛證、保險代抄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遵化市人民法院(2018)冀0281民初929號民事判決書、(2018)冀0281刑初96號刑事判決書、機動車輛交強險賠款計算書、提前支付賠款計算書、支付憑證、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等證據予以證實,被告劉XX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原告已于2017年2月13日支付楊艷麗醫療費1萬元,并依據本院民事判決又于2018年4月2日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保險金11萬元,原告依法享有追償權,原告訴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劉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墊付款12萬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劉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武海潮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白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