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89鮑XX與王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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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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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204民初688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鮑XX,女,漢族,住泰州市姜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江蘇堰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男,漢族,住泰州市姜堰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204676383XXXX,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區-2層。
負責人:錢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XX,該公司員工。
原告鮑XX與被告王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營養費1200元、護理費9000元、誤工費27000元、殘疾賠償金47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3924元(當庭變更),合計90324元(當庭變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的基本事實
一、2019年1月13日18時12分左右,被告王X駕駛蘇MXXXXX號小型轎車沿陳莊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陳莊路與前進路交叉路口東側時,與由南向北過斑馬線的行人鮑XX發生事故,致鮑XX受傷。泰州市姜堰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適用簡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雙方當事人均在事故認定書中簽字確認。
二、原告受傷后,在泰州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1天,診斷為左額顳頂急性硬膜下血腫,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額葉小血腫,枕骨骨折,左膝關節置換術后,兩肺挫傷,右側2-7脅骨骨折。醫療費總計23301.13元(其中某保險公司支付10000元,其余為被告王X支付)。
三、2019年10月10日,經本院委托,鹽城市第四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2019]法臨鑒字第108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鮑XX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左額顳頂部急性硬膜下血腫,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額葉腦挫傷,枕骨骨折等),目前后遺顱腦外傷后精神障礙,為人損十級傷殘;2、誤工期限180日;護理期限60日;營養期限60日。鑒定費總計3924元。
經雙方舉證質證,雙方對原告的醫療費23301.13元、營養費1200元以及鑒定費3924元的數額無異議,本院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予以確認。
原告的其他損失確認如下:
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21天,被告要求按20元/天計算,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1天X20元/天=420元。
護理費,鑒定意見原告護理期限為60日,根據當地護工工資100元/日的標準,原告的護理費為60日X100元/日=6000元。
殘疾賠償金,原告因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已年滿70周歲,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472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因交通事故構成十級傷殘,主張精神損害撫慰5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交通費,結合原告的住所及住院天數,酌情確定原告交通費500元。
誤工費,原告以接送孫女上學為由主張誤工損失費,本院認為原告接送晚輩上學也屬于長輩疼愛晚輩的自愿行為,顯然與法律意義上的誤工費相悖,故原告主張誤工費,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的總損失為87545.13元。
被告王X駕駛的機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被告某保險公司已給付原告醫療交強險10000元,被告王X給付原告醫療費13301.13元。
賠償責任承擔
原告總損失為87545.13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計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計58700元。超出交強險的損失18845.13元,應由被告王X負擔。
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除已賠償的醫療費10000元,還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鮑XX58700元;
被告王X扣除已賠償的醫療費13301.13元外,還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原告鮑XX5544元;
上列兩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4元,減半收取計402元,由原告鮑XX負擔120元,被告王X負擔282元(原告同意其預交案件受理費剩余部分282元,由被告王X于本判決生效起十日內向原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804元。
審判員 孫良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顧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