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江西省展達實業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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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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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9民終14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83861082XXXX。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江西求正沃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西省展達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83309117XXXX。
法定代表人:毛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X,江西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江西省展達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達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贛0983民初47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展達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展達公司在事故發生后拒不配合與某保險公司核定損失,導致損失范圍難以確定,某保險公司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二、重鑒報告程序違法、實體不公正。重新鑒定過程中,鑒定機構未按程序通知某保險公司參與重鑒過程,僅依據損失清單和來源不明的車輛照片進行評估鑒定,未經現場驗車或組織三方到場,嚴重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和資產評估的基本準則。鑒定人員出庭時明確表示無法對車損照片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無法對車輛損失項目及損失程度負責,也未對取價依據來源明確答復,無法提供書面詢價材料。僅通過來源不明的圖片判斷清單中的配件是否需要更換,不夠嚴謹。對車輛損失清單只是對價格進行鑒定,沒有實際可靠的事實依據。三、展達公司單方委托鑒定的費用應由其自己承擔,某保險公司為重新鑒定產生的4500元鑒定費,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獨自承擔,有失公平公正。
展達公司未作答辯。
展達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展達公司各項損失96725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展達公司為其車牌號為贛C×××××大型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包括車輛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責任險(司機)、不計免賠條款等機動車輛保險。2018年9月26日10時許,黃定華駕駛贛C×××××大型貨車,從大市鄉往城區行駛至水東辦事處雙洲村6組路段時,為躲避凹凸不平路面駛向道路左側,與相對方向劉功義駕駛的湘D×××××大型汽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經耒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查作出事故認定:黃定華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展達公司支付了施救費6000元。2019年1月16日,經高安市匡正司法鑒定中心評估鑒定,贛C×××××大型貨車損失經鑒定為89225元,鑒定費用為1500元。后展達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未果,于是訴至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后經重新鑒定,贛C×××××大型貨車損失價值為52970元,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4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展達公司、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一、關于車輛損失。贛C×××××大型貨車經重新鑒定,損失為52970元,該院對該鑒定結論予以確認。二、對施救費6000元,有發票予以實證,故該院對上述費用予以確認。三、車輛等財產損失應先由第三者車輛無責交強險賠付,不足部分再由商業險賠付,故損失金額應扣除100元,某保險公司應支付展達公司理賠款52870元。
因重新鑒定改變了原鑒定結果,故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的鑒定費為891元(52970÷89225×1500)。某保險公司應支付展達公司理賠款為車損款52870元,施救費6000元,鑒定費891元,合計59761元。
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一、由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展達公司車輛損失款52870元、施救費6000元、鑒定費891元,合計59761元。二、駁回展達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218元減半收取計1109元,由展達公司承擔446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663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某保險公司主張展達公司不配合其對車輛進行拆解核查及定損,但未舉證證明,本院不予采納。一審法院根據某保險公司的申請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車損重新鑒定,鑒定機構根據一審法院提供的鑒定材料作出鑒定意見,無證據證明鑒定程序違法,也無證據證明鑒定意見中的損失項目價格與市場價格不符,某保險公司稱重新鑒定意見缺乏客觀性、合理性,本院不予采納。鑒定費是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對展達公司單方委托鑒定產生的費用,一審法院根據重新鑒定確定的車損金額,判決某保險公司和展達公司分別承擔,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9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文建
審判員 袁飛云
審判員 楊耀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斌
代書記員 賴夢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