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孔XX、宮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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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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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082民初1049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榮成市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000746555XXXX,住所地山東省威海市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411室。
法定代表人:姜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榮成卓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孔XX,男,漢族,居民,住榮成市。
被告:宮XX,女,漢族,居民,住榮成市。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與被告孔XX、宮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孔XX、宮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連帶返還原告墊付的保險賠償款21541.67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7月4日,被告孔XX無證駕駛登記在被告宮XX名下的魯KXXXXX車與駕駛摩托車的案外人苑某發生交通事故致苑某受傷。經交警隊認定孔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苑某2016年12月26日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與孔XX承擔賠償責任。后經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苑某各項損失21541.67元。判決生效后,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依法向苑某支付了賠償款。孔XX無證駕駛,原告享有追償權。宮XX為車輛所有人,在明知孔XX無證的情況下,將車輛交由孔XX駕駛,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孔XX、宮XX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7月4日6時55分許,孔XX無證駕駛其妻宮XX所有的魯KXXXXX車小型普通客車將苑某撞傷,孔XX負全部責任,該車在原告處投保交強險,該事故經榮成市人民法院(2016)魯1082民初608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保險公司賠償苑某醫療費10000元,誤工費8098.67元,護理費3243元,交通費200元,合計21541.67元。2018年1月24日原告通過招商銀行上海分行東方支行履行了賠償款的給付義務。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于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算”的規定,孔XX未取得駕駛資格,造成他人人身損害,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應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規定,宮XX將車借給未取得駕駛資格的孔XX駕駛,對造成事故損害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孔XX與宮XX的責任比例以70%、30%為宜。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孔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返還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賠償款15079.17(21541.67X70%)元;
二、被告宮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返還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賠償款6462.50(21541.67X3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0元,由被告孔XX負擔145元,由宮XX負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芳頻
書記員孫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