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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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2民終1163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0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經濟開發區。
負責人:李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華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乙,男,漢族,住萊州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甲,男,漢族,住平度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乙、王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魯0283民初43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王X乙經濟損失42500元(爭議金額20000元);2.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委托的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魯YXXXXX號車鑒定評估報告所評估的車輛損失仍然過高。本案一、二審訴訟費上訴人不應承擔。
王X乙、王X甲未發表答辯意見。
王X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75000元,施救費580元,評估費2600元,共主張7818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2018年11月12日18時許,被告王X甲駕駛車號為魯BXXXXX的小型客車,沿G20行駛至G20青銀高速186公里500米時,與前方因擁堵停駛的張秀勤駕駛的車主為原告王X乙的魯YXXXXX號小型客車相撞,致原告車輛損壞,經山東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一支隊青州大隊認定,被告王X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及證據:1.原告主體性質,2.肇事車輛投保情況,3.事故發生事實及責任劃分,4.保險公司墊付款2000元,法院予以確認。對于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及證據,法院分析認定如下:1.原告提交煙臺宏正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報告一份、維修費收據及評估費收據各一份,主張車損75000元及評估費2600元,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車損評估報告及維修費收據有異議,申請對魯YXXXXX號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法院委托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重新評估,經評估魯YXXXXX號車輛損失為64500元,原告王X乙及某保險公司對評估報告真實性均無異議,但某保險公司認為評估數額過高,對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報告法院予以采信。重新評估車損數額改變,原告自行委托評估花費的評估費用由原告自行負擔,重新評估的評估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自行負擔。2.原告提交山東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發票一宗,主張施救費580元,原告提交的該組發票無施救車輛相關信息及施救項目,也并未載明系施救費用,無法證實與本案的關聯性,法院不予認可。一審法院認為,王X甲駕駛車輛發生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因其駕駛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10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原告的合理損失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根據國務院的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決定各自負擔的費用。綜上,原告合理損失為車損64500元,因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財產限額內預付原告車損2000元,故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僅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62500元(64500元-2000元);因原告各項損失均在某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內,被告王X甲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X甲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訴,缺席判決。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王X乙經濟損失625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二、駁回王X乙對王X甲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一審法院采信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意見認定魯YXXXXX號車輛損失是否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據此,本院認為,經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不具備上述四項嚴重違法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采信。具體到本案,某保險公司對王X乙自行委托評估車輛損失價值不認可并申請重新評估,一審法院委托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重新鑒定。該鑒定啟動事由正當,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依據充足。一審法院采信該評估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車輛損失正確。上訴人主張評估價格過高,但未提交證據推翻該鑒定意見,也未提交更合理定損標準,本院不予支持。
另,《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故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分擔訴訟費并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 琰
審判員 牛珍平
審判員 袁金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小梅
書記員侯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