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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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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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102民初1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17
原告:王X,男,漢族,住濰坊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鵬,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甲,男,漢族,住山東省夏津縣
被告:徐X,男,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山東垠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南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100684692XXXX。
負責人:潘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XX,該公司員工。
原告王X與被告劉X甲、被告徐X、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鵬、被告劉X甲、被告徐X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夏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劉X甲賠償原告王X車輛維修費、交通費、救援費等損失共計61750.46元及利息(利息以61750.46元為基數,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徐X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先予以承擔;4.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訴訟保全責任由被告劉X甲、徐X、某保險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22日23時59分,被告劉X甲駕駛車牌號為魯HXXX29號小型客車在經十路洪山路由西向東行駛時追尾王X駕駛的車牌號為魯GXXX97號小型客車,造成兩車受損,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劉X甲棄車逃逸。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劉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王X無責任。經查,被告劉X甲無證駕駛且事后棄車逃逸,被告徐X系魯HXXX29號車輛的所有人,被告徐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
劉X甲辯稱,對于2019年11月22日23時59分的交通事故無異議,對原告王X提出的維修地點維修費用有異議,原告王X指定的4s店配件及維修費用高出市場報價巨大,原告王X的起訴車輛維修費用60904元,遠遠超出初期的溝通費用,關于實際損失遠遠超出實際上的損失費用,只有24577元。
徐X辯稱,原告王X是事故車的司機,不是本案的權利人,因此不是適格的原告。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及認定無異議,因本案駕駛員無證駕駛,事故發(fā)生后棄車逃逸,交強險部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三者財產損失,不予墊付2000元,沒有財產損失墊付義務,如果三者方涉及人傷,我司可以先行在人傷賠償限額內先行予以墊付,但保留交強險對責任方的追償,商業(yè)險部分,因駕駛員無證駕駛,事故發(fā)生后棄車逃逸,屬于違法行為,商業(yè)險不予賠償。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1月22日23時59分,被告劉X甲駕駛車牌號為魯HXXX29號小型客車在經十路洪山路由西向東行駛時追尾王X駕駛的車牌號為魯GXXX97號小型客車,造成兩車受損,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劉X甲棄車逃逸。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劉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王X無責任。另查明,肇事車輛魯HXXX29號轎車的車主系徐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肇事司機為劉X甲,無證駕駛且發(fā)生交通事故之后棄車逃逸。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王X將車輛在濟南中升仕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共計花費維修費60904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以后,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歷下區(qū)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X甲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王X無責任,本院予以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xù)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王X主張車輛維修費60904元,并提交修車明細、修車發(fā)票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可,被告劉X甲、被告徐X、被告渤海保險濟南南中心支公司對該車維修花費不予認可,但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亦未申請司法鑒定,故本院對其抗辯事由不予支持,本院依法支持原告修車費60904元。
王X主張救援費300元,并提交救援費發(fā)票予以佐證,本院予以支持。
王X主張保全保險費500元,并提交發(fā)票予以佐證,本院予以支持。
王X主張交通費546.46元,并提交交通費發(fā)票予以佐證,被告徐X、被告劉X甲、被告某保險公司僅認可2019年12月2日之前產生的交通費,原告王X亦未舉證證明修車維修時間,故本院支持交通費412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第二條規(guī)定,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鑒于本案,被告徐X隨意存放汽車,放任他人使用,疏于管理,主觀上存在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劉X甲,其自身理應承擔70%的責任;被告徐X疏于管理,主觀上存在一定過錯,系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次要責任,只應承擔30%的責任。
本院認為,本案中駕駛人徐永軍存在無證駕駛及肇事后逃逸行為,某保險公司抗辯不在交強險墊付及駕駛人劉X甲存在免賠事由的抗辯理由,本院予以認可。
被告劉X甲、被告徐X、被告某保險公司抗辯王X并不是本案的適格原告,本院認為,王X享有對該輛汽車的使用、占有、收益等權利且該車保險也由王X交納,故本院認為王X是本案的適格原告。
原告王X主張被告劉X甲、被告徐X、被告某保險公司以61750.46元為基數,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等相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X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向原告王X賠償車輛維修費42632.8元(60904元X70%);
二、被告徐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向原告王X賠償車輛維修費18271.2元(60904元X30%);
三、被告劉X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向原告王X賠償救援費210元(300元X70%);
四、被告徐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向原告王X賠償救援費90元(300元X30%);
五、被告劉X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向原告王X賠償保全保險費350元(500元X70%);
六、被告徐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向原告王X賠償保全保險費150元(500元X30%);
七、被告劉X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向原告王X賠償交通費288.4元(412元X70%);
八、被告徐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向原告王X賠償交通費123.6元(412元X30%);
九、駁回原告王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40元,減半收取670元,由被告劉X甲承擔469元,被告徐X承擔201元;申請費720元,由被告劉X甲承擔504元,被告徐X承擔21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興欣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羅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