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物流集團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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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民終556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30
上訴人(原審原告):貴州物流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G60)貴陽東收費站辦公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000214407XXXX。
法定代表人:羅XX,系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126745270XXXX。
負責人:朱X,系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XX,男,漢族,農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鎮雄縣。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余佐山,男,漢族,農民,住貴州省貴陽市小河區。
上訴人貴州物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平安保險石林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XX、余佐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9)黔0526民初15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判決:由被告平安保險石林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物流公司為第三人余佐山墊付的各項費用4070.97元;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楊XX承擔。
物流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l、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二被上訴人(平安保險石林支公司、楊XX)支付醫療費用6195.92元及其他費用2881元(施救費300元、擔架費120元、余佐山住院期間護理人員餐飲費1039元、余佐山住院期間家人住宿費1422元),上述費用共計9076.92元;本案訴訟及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的醫療費金額與實際發生的根據發票計算的醫療費金額不符,一審法院認定余佐山產生的醫療費用為25183.7元存在錯誤,上訴人為治療余佐山支付了31379.62元醫療費。2、上訴人并未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該部分費用保險公司已經予以賠付,而一審判決卻重新計算了這些費用錯誤。3、一審判決對于上訴人主張的傷員家屬食宿費不予認定也存在認定不清。事故發生后,因余佐山受傷較重,人屬于昏迷狀態,其受傷后的治療及接待其家屬的工作都是由上訴人承擔的,上訴人為此支付了余佐山家屬食宿費2441元,其中住宿費用有酒店開具的發票,餐飲費用因為當時處理事故時為緊急情況,且周邊均為小餐館,未能提供發票,但事實上上訴人是為此支付了相關費用的,即便該費用沒有發票,但在余佐山認可的情況下也應予以認定。
平安保險石林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改判由被上訴人物流公司及余佐山依法返還上訴人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限額內多賠償余佐山的各項損失共計7509.0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二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物流公司并未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而一審判決卻重新計算了這些費用。一審判決認定余佐山本次交通事故各項損失費用共計29254.67元,一審庭審前平安保險石林支公司、楊XX、余佐山初步協商后已對上述項目賠償支付了余佐山36763.7元,遠大于一審法院認定金額,多賠償余佐山的各項損失共計7509.03元,應予返還。
針對平安保險石林支公司的上訴,物流公司二審答辯稱,平安保險石林支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物流公司的請求應得到支持。
楊XX、余佐山二審未進行答辯,平安保險石林支公司也未針對物流公司的上訴進行答辯。
二審中,平安保險石林支公司提交了一份楊XX與余佐山簽訂的《賠償協議》復印件和兩份《賠款通知書》復印件,本院認為上述證據不是二審新證據,且與本案待證事實無必要關聯性,本院不作為二審新證據處理。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余佐山因涉案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損失為31379.62元。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1.物流公司要求改判支持其9076.92元費用(醫療費用6195.92元,其他費用2881元)的上訴請求是否應予支持2.平安保險石林支公司要求改判返還多賠償款項7509.03元的上訴請求是否應予支持
本院認為,關于焦點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根據責任比例由賠償義務人按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敝幎?,結合物流公司的起訴請求,平安保險石林支公司應當支付物流公司為余佐山墊付的醫療費31379.62元,施救費300元和擔架費120元。物流公司自認已經賠付了醫療費25183.7元,平安保險石林支公司未予以否認,應予以確認,故,平安保險石林支公司還應支付物流公司為余佐山墊付的醫療費6195.92元、施救費300元、擔架費120元,共計6615.92元。平安保險石林支公司辯稱醫療費應當予以扣減,但該主張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平安保險石林支公司還稱其已經支付了施救費300元,但其未舉證證明,且根據在案證據顯示,物流公司確實墊付了300元施救費,本院對該抗辯理由亦不予采納。關于物流公司主張余佐山住院期間其為余佐山家人墊付的食宿費,因不在上述法律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內,本院不予支持。物流公司的起訴請求中并未要求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一審判決平安保險石林支公司支付其上述費用,超出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存在錯誤,應予糾正。
關于焦點2。因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圍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平安保險石林支公司一審并未提出反訴,即平安保險石林支公司一審未提出任何訴訟請求,其提出的改判返還多賠償款項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對上訴人物流公司成立的上訴理由對應的上訴請求予以支持,對物流公司其余上訴請求及平安保險石林支公司要求返還多賠償款項的上訴請求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判決結果有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9)黔0526民初1504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上訴人貴州交通物流集團有限公司墊付的醫療費費、施救費、擔架費共計6615.92元;
三、駁回上訴人貴州物流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四、駁回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上訴人楊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果義務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權利人可于自動履行期限屆滿后的兩年內向原審法院或其財產所在地的法院申請執行。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鶯
審判員 殷勇
審判員 吉雪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 張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