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某保險公司、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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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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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21民初362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龍江縣人民法院 2020-03-11
原告:王X,男,漢族,無職業,住黑龍江省龍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黑龍江百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6陽光嘉城AS-6-3門。
負責人:侯XX,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顏X,男,漢族,公司職員,住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
被告:李XX,男,漢族,無職業,住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寶山區。
原告王X與被告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秀煜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與被告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顏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王X120,000元;2、超出限額部分由李XX按照50%的責任比例承擔15,054.51元[其中王X的醫療費15,398.05元、伙食補助費2,700元(100元/天×27天)、營養費9,000元(100元/天×90天)、二次手術費8,000元、護理費15,475.22元(164.63元/天×27天×2人+164.63元/天×33天×1人+164.63元/天×7天×1人)、誤工費22,400元(160元/天×140天)、傷殘賠償金58,382元(29,191元/年×20年×10%)、被撫養人生活費13,672.75元(21,035元/年×13年×10%÷2)、交通費81元(3元/天×27天)、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24日15時30分許,李XX駕駛黑B×××××號小型轎車,沿正陽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正陽路與北市街交叉路口南側時,與沿北市街由東向西左轉彎王X駕駛的黑B×××××號兩輪摩托車尾部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王X受傷。事故發生后,王X被送往龍江第一人民醫院接受治療,經診斷為“左鎖骨骨折”,住院治療27天,于2019年6月20日出院。2019年7月23日經龍江公安交警大隊認定,王X與李XX負事故同等責任。經查,李XX駕駛的黑B×××××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因此原告的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償,超出限額部分由李XX按責任比例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因鑒定過程中他公司未參與,故對王X的鑒定結果不認可,申請重新鑒定。
被告李XX未提出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2019年5月24日15時30分許,李XX駕駛黑B×××××號小型轎車,沿龍江正陽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正陽路與北市街交叉路口南側時,與沿北市街由東向西左轉彎王X駕駛的黑B×××××號兩輪摩托車尾部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王X受傷。事故發生后,王X被送往龍江第一人民醫院接受治療,經診斷為“左鎖骨骨折”,住院27天,花住院費15,083.05元、門診費138元。出院時醫生建議每二周至四周復查X線片,出院后王X復查花門診費177元。此次交通事故經龍江公安交警大隊認定,王X與李XX負事故同等責任。2019年12月3日經黑龍江安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X所受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120日,取內固定物增加誤工期20日;護理期評定為傷后60日,其中住院期間27日內需二人護理,之后需一人護理,取內固定物需增加護理期一周,一人護理;營養期為傷后90日;二次手術需8,000元左右,或按實際發生支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王X為此支付鑒定費5,950元、檢查費55元。
經查,李XX駕駛的黑B×××××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另查明,王X與妻子育有一子王宏博現尚未成年。
經本院核實確認,王X的各項合理經濟損失為146,509.02元[其中醫療費15,398.05元、伙食補助費2,700元(100元/天×27天)、營養費5,400元(60元/天×90天)、二次手術費8,000元、護理費15,475.22元(164.63元/天×27天×2人+164.63元/天×33天×1人+164.63元/天×7天×1人)、誤工費22,400元(160元/天×140天)、傷殘賠償金58,382元(29,191元/年×20年×10%)、被撫養人生活費13,672.75元(21,035元/年×13年×10%÷2)、交通費81元(3元/天×27天)、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本院認為,王X與李XX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安全法規,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X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其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因李X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李XX與王X按責任比例分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合理損失120,000元。
二、被告李XX賠償原告王X合理損失13,254.51元,其余由王X自行負擔。
案件受理費3,122元減半收取1,561元、鑒定費及相關檢查費6,005元,由原告王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各負擔3,78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執行。提出申請執行的期限為本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次日起二年內。
審判員 王秀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耿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