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X丁,卜XX,卜智XX與林X乙,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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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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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526民初371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蒲城縣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王X,女,漢族,農民,住湖北省鄖西縣,系受害人姚某某之母。
原告:卜X甲,男,漢族,農民,住陜西省白水縣。
系受害人姚某某之夫。
原告:卜X乙,男,漢族,學齡前兒童,住陜西省白水縣。
系受害人姚某某之子。
原告:卜X丙,女,漢族,學齡前兒童,住陜西省白水縣。
系受害人姚某某之女。
原告卜X乙、卜X丙法定代理人:卜X甲,(系原告卜X乙,卜X丙之父),住陜西省白水縣。
四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陜西致易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X甲,女,,漢族,XX城縣國土資源局職工,住陜西省XX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陜西堯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陜西堯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陜西省渭南市白水縣。
負責人:王X甲,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陜西賽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卜X甲、卜X乙、卜X丙與被告林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卜X甲(卜X乙、卜X丙法定代理人)及四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被告林X甲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及陳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王X、被告林X甲、被告某保險公司負責人王X甲經本院傳喚未到庭。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卜X甲、卜X乙、卜X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四原告應受償之受害人姚某某死亡賠償金666380元、喪葬費37496.5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06438元(王X50355元、卜X乙70479元、卜X丙856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交通費2631元、搶救費1369元,其中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15000元,下余部分由被告林X甲按事故同等責任比例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507788.4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2019年5月17日7時許,被告XX號XX線由北向南行駛至XX城縣罕井鎮王家鐵路橋上時,與同方向姚某某駕駛的自行車發生碰撞,導致姚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碰撞瞬間林X甲車輛行駛速度為81.9KM/H,在慢車道未保持安全車速也未與自行車保持安全距離。
經XX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姚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林X甲負事故次要責任。
原告不服,向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復核,復核結果為維持原事故認定,原告對該復核結果仍不服,無奈無其他救濟途徑。
肇事車輛陜EXXXXX號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其承保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林X甲在雙向四車道上的慢車道超速行駛,違反法律規定,應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應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
被告林X甲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
肇事車輛陜EXXXXX號轎車系被告林X甲所有,事故發生后,經交管部門認定林X甲負事故次要責任,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同意按照40%責任比例賠償。
喪葬費,認可33716.5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原告王X年齡為56歲,不應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認可。
事故發生后,被告林X甲向交管部門交納事故預付款30000元,原告方已全額領取。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劃分以事故認定書認定為準。
肇事車輛陜EXXXXX號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在車輛行駛證、駕駛人員駕駛證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被告某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原告的合理損失。
死亡賠償金,無異議;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次事故中,受害人姚某某負主要責任,不應支持;喪葬費,認可33716.5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原告王X事故發生時未滿60周歲,未喪失勞動能力,不予認可;交通費,無票據,不予認可;訴訟費,不屬保險賠償范圍,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9年5月17日7時50分,被告XX號XX線由北向南行駛至XX城縣罕井鎮王家鐵路橋上南側時,與前方同向并向左偏轉的姚某某騎自行車發生碰撞。
后姚某某被送往XX城縣醫院急診科病區救治,經診斷為呼吸心跳停止、重度顱腦損傷、胸腹部閉合性損傷,花去醫療費1369.10元,當日經搶救無效死亡。
XX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第201929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姚某某駕駛非機動車向左偏轉從非機動車道進機動車道時,觀察不周,未讓機動車道內正常通行的車輛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
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之規定,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林X甲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條第1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
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卜X甲不服,向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申請復核,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渭公交復字結論[2019]第69號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維持XX城縣公安局交通XX大隊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肇事車輛陜EXXXXX號轎車系被告林X甲所有,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經審查,肇事車輛陜EXXXXX號轎車行駛證及林X甲駕駛證均在檢驗有效期內。
事故發生后,原告卜X甲從XX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領取被告林X甲墊付喪葬費30000元。
另查明,受害人姚某某出生于1988年XX月XX日,其父已亡故,其母王X共育有三女一子,分別為姚玉玲、姚某某、姚建鈺、姚建穩。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方提供卜X甲勞動合同書、工作證明、西安華孚電梯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租房合同、西安和泰物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萬象嘉城服務中心出具證明、房租費收據,與本案無關聯性,不予采信。
被告林X甲提供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系有權機關作出,予以采信;提供陜西立信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因原告方不服申請重新鑒定,已由陜西長安大學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中心重新作出鑒定意見,不予采信。
一、關于事故責任劃分,原告方對事故責任劃分持有異議,提供道路交通肇事現場勘察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比例圖、事故現場照片,用以證明被告林X甲駕駛機動車在慢車道行駛,撞至受害人時,受害人的自行車僅駛出非機動車道0.8米,被告林X甲看到前方有行人時,未采取避讓措施;提供陜西長安大學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交管部門詢問筆錄、交通事故接警登記表,用以證明被告林X甲駕駛機動車在慢車道超速行駛,車輛右前角撞至受害人自行車左后輪,系從后方撞向受害人,被告林X甲在后方清楚看到前方自行車的情況,未采取任何避讓措施,發生碰撞時,車速81.9KM/H,明顯超速,且被告林X甲在將人撞傷后沒有第一時間撥打緊急救援電話,放任了姚某某的死亡結果,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被告林X甲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持有異議,認為事發道路限速80KM/H,依原告提供鑒定意見書,達不到明顯超速的證明目的,被告林X甲認可陜西立信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作出車速74KM/H的鑒定結論。
通過現場勘查筆錄、現場比例圖、事故現場照片顯示,從事故碰撞點至車輛最終停放的位置,被告林X甲采取了制動措施、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對受害人進行了急救,受害人駕駛非機動車進入機動車道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相關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同方向有2條以上機動車車道的道路,最高時速城市道路為每小時7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80公里。
本案中,依交管部門現場勘驗,事發道路系雙向四條機動車道,全寬24米,道路中間為雙黃實線,兩邊為寬4.0米的非機動車道,XX道XX道XX線分離,林X甲駕駛車輛與前方同方向并向左偏轉的受害人姚某某騎行的自行車發生碰撞,車輛與受害人接觸點距西4.8米,即接觸點在機動車道,距非機動車道0.8米,碰撞瞬間肇事車輛行駛速度經陜西長安大學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81.9KM/H,據此交管部門認定受害人姚某某駕駛非機動車向左偏轉進入機動車道時觀察不周,未讓機動車道內正常通行的車輛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林X甲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原告方對事故認定事實及責任劃分持有異議,所提供證據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主張不排除受害人借道行駛等,均未提供足以反駁的新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關于賠償標準,死亡賠償金,被告方無異議,予以確認;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確定為37496.5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原告卜X乙、卜X丙被扶養人生活費被告方無異議,予以確認。
事故發生時,原告王X已年滿55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受害人姚某某系原告王X法定扶養義務人,故對原告王X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予以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予以確定。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受害人姚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故對原告方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交通費,屬實際花費,依原告處理喪葬事宜期間酌情確定為1000元;醫療費,依醫療費票據結合原告主張,確定為1369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林X甲駕駛機動車與受害人姚某某駕駛非機動車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造成交通事故發生,經交管部門認定,被告林X甲負事故次要責任,故其作為侵權人,依法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因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依法律規定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參照《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九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一方次要責任承擔40%”之規定,由被告林X甲按40%事故責任比例承擔。
原告王X、卜X甲、卜X乙、卜X丙應受償之受害人姚某某的相關損失,經本院審核確定如下:1、死亡賠償金,結合受害人年齡,按照陜西省XX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二十年,確定為666380元(33319元/年×20年);2、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確定為37496.50元(74993元÷2);3、被扶養人生活費,原告方主張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結合各原告年齡,原告王X確定為50355元(10071元/年×20年÷4人);原告卜X乙依其主張確定為70479元(扶養年限14年、扶養人數2人);原告卜X丙依其主張確定為85603.50元(10071元/年×17年÷2人)。
依據法律規定,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故被扶養人生活費確定為:原告王X、卜X乙、卜X丙三人前14年共計140994元(10071元/年×14年);原告王X下余6年,計15106.50元(10071元/年×6年÷4人);原告卜X丙下余3年,計15106.50元(10071元/年×3年÷2人)。
合計171207元,一并計入死亡賠償金;4、交通費,依原告處理喪葬事宜期間酌情確定為1000元;5、醫療費,依醫療費票據結合原告主張,確定為1369元。
被告林X甲已付30000元,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王X、卜X甲、卜X乙、卜X丙應受償之受害人姚某某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837587元、喪葬費37496.50元、交通費1000元、醫療費1369元,共計877452.50元。
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醫療費共計111369元。
二、由被告林X甲賠償原告王X、卜X甲、卜X乙、卜X丙應受償之受害人姚某某下余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727587元、喪葬費37496.50元、交通費1000元,共計766083.50元的40%,即306433.40元(已付30000元)。
三、駁回原告王X、卜X甲、卜X乙、卜X丙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給付內容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28元,由被告林X甲負擔6800元,由原告王X、卜X甲、卜X乙、卜X丙負擔322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俊萍
審判員 許燕
審判員 秦娜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艾潔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