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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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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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285民初6498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萊西市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于XX,男,漢族,住山東省萊西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XX,山東甲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
法定代表人:武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山東天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山東天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于X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江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212195.8元,含醫療費1175.8元、車損164520元、評估費4800元、施救費23000元、拖車費14000元、路產損失4700元,其中醫療費按車上人員責任險計算,路產損失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計算,車損、評估費、施救費、拖車費按照車損險計算;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21日,于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車損險、商業三者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8月22日0時至2018年8月21日24時。2017年12月14日6時40分許,于XX駕車沿邢臨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11KM+792M處時,遇馬云寬駕駛冀E×××××號小型面包車在前突然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失控發生旋轉,因處理情況不及,于XX車輛與中央隔離帶碰撞后,又與車身發生旋轉的冀E×××××號車碰撞,致于XX車輛受損人受傷。
某保險公司辯稱,魯U×××××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責任限額為242028元、車上人員責任險30萬不計免賠,根據(2019)冀0591民初71號民事判決結果,某保險公司已賠償馬云寬各項損失共計245570.79元。在該案當中,于XX主張停運損失,但對其車損部分未提起反訴,導致保險公司無法在賠償馬云寬的金額中主張抵扣,因此于XX應自行承擔責任,其故意不提起車損反訴的情形屬于惡意套取保險公司賠償,導致保險公司無法追償,某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于XX損失;訴訟費、評估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青島信千里物流有限公司與于XX簽訂《車輛掛靠經營合同》1份,約定于XX自2017年8月18日起將其所有的魯U×××××號車輛掛靠在青島信千里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7月19日,青島恒通順源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1份,投保車輛魯U×××××,保險期間自2017年7月19日17時至2018年7月19日17時。2017年8月21日,青島恒通順源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商業保險保險單》1份,投保車輛魯U×××××,承保車損險(責任限額242028元)、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10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責任限額300000元/座)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8月22日0時起至2018年8月21日24時止。
2017年12月14日6時40分許,馬云寬駕駛冀E×××××號小型面包車沿邢臨高速由東向西行駛至11KM+792M處時,因操作不慎與中央隔離帶護欄發生碰撞,后該車失控發生旋轉;于XX駕駛魯U×××××-魯UXXX6掛號重型半掛車駛來,與中央隔離帶護欄發生碰撞后,導致牽引車與半掛車折疊,牽引車后部與半掛車前部同時與車身發生旋轉的冀E×××××號車又側面中部碰撞,冀E×××××號小型面包車車內乘員馬云寬、宋啟賢、于江玲和于在江被甩出車外,后兩車撞斷右側護欄沖入邊溝內,造成趙樹芝、宋啟賢兩人死亡,馬云寬、董秀春、李峰、孫倩、于在江、于云玲、于XX七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路產損壞、魯U×××××-魯UXXX6掛號車所載貨物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邢臺支隊七里河大隊認定,于XX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當日,于XX到邢臺縣醫院治療,支付醫療費1175.80元。
2018年9月21日,于XX支付路產損失4700元。2018年9月22日,于XX支付吊車施救費23000元,2018年11月14日,于XX支付拖車吊車費14000元。經單方委托,2019年4月8日,山東泰衡正秉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出具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認定“魯U×××××號車輛于基準日的損失價格為¥164520元。”于XX支付評估費4800元。
訴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魯U×××××號車輛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價值進行重新鑒定,經本院依法委托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日,該公司出具車輛損失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魯U×××××(原車牌號:魯U×××××號)北奔牌NDXXX07B32J7的損失參考價值為¥122000元。”某保險公司支付評估費8076元。
2018年11月12日,青島恒通順源物流有限公司出具《同意書》,載明“我公司同意于2017年8月21日向某保險公司為魯U×××××號車投保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及2017年7月19日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就2017年12月14日在邢臨高速公路11KM+792M處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自身及第三者的相關損失,由車輛實際所有人于XX向某保險公司索賠,并由該公司直接向于XX支付賠償金。”
另查明,某保險公司已經賠付本事故其他傷者相關費用,其中賠付宋啟賢210572.5元+20000元,賠付趙樹芝215410.5元+20685.8元,賠付鄧云寬220119.6元,賠付于在江97833.03元,賠付董秀春83164.44元+21000元,賠付于云玲21000元,賠付李峰3773.9元+9495.04元,賠付孫倩2367.97元+1286.5元,賠付馬云寬25451.19元。
綜上,于XX因本次事故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為:醫療費1175.8元、車損122000元、施救費23000元、拖車費14000元、路產損失4700元、評估費4800元。
本院認為,青島恒通順源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履行。于XX作為被保險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是該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于XX因保險事故發生的損失,某保險公司依法應當按約給予賠付。于XX提交的評估報告系單方委托,對其評估結論,本院不予認可。經本院依法委托的車輛損失評估報告評估案涉車輛損失價值為122000元,本院認為該評估報告具有證據效力,本院予以確認。于XX車輛損失122000元、施救費23000元、拖車費14000元,合計159000元,未超出車損險保險責任限額,故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付于XX159000元。于XX的醫療費未超出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責任限額,故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賠付1175.8元。于XX的路產損失47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200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2700元。
綜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于XX保險賠償金合計164875.8元。某保險公司辯稱于XX在前次訴訟中僅主張停運損失,但對其車損部分未提起反訴,導致某保險公司無法在賠償馬云寬的金額中主張抵扣,因此于XX應自行承擔責任,其故意不提起車損反訴的情形屬于惡意套取保險公司賠償,導致某保險公司無法追償,某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于XX損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訴訟費、評估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于XX訴訟請求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向于XX支付保險賠償金164875.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執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42元,評估費12876元,合計1511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9876元,由原告于XX負擔524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