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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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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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14民終52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葫蘆島市龍港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女,漢族,住葫蘆島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滿族,住葫蘆島市連山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興城市人民法院(2019)遼1481民初25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1.張XX車衣損失部分是否達到更換或無需更換。對輕微刮蹭可拋光處理的車衣損傷無需更換新車衣。2.車衣賠付標準不合理。同等品牌車衣若按沈陽咨詢更換金額處理不超過2000元。
張XX未答辯。
王XX未答辯。
張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王XX、某保險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16000元(包括車輛維修費及為處理事故和訴訟所花費的油錢);2.王XX、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及評估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6月30日13時10分許,王XX駕駛遼P×××××號小型汽車,沿興海北街由西向東行駛至興城市興海北街首山路口,與前方在路口等候通行的劉巍駕駛的遼P×××××號小型汽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興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2114814201980008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王XX駕駛的遼P×××××號車輛在亞太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5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時,遼P×××××號車輛車身貼有XPEL牌車衣,該車衣裁剪數據及報價屬官網全國統一價(不排除有加價銷售及日期不同價格上下浮動可能)。另查,本案張XX起訴時將遼P×××××號車輛交強險投保保險公司亞太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一并列為被告,審理過程中張XX因已收到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財產損失賠償款2000元,于2019年11月7日向法院提出對該保險公司撤回起訴的申請,法院裁定準許。通過對遼P×××××號車輛現場測量查驗,張XX主張的三處刮蹭分別距水平地面高度為91cm、98-99cm間、100cm,王XX駕駛的遼P×××××號事故車輛倒車鏡距地面高度在96.5-104cm之間。雙方當事人對事故二車輛只有王XX倒車鏡處有接觸均不持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王XX駕車與張XX之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張XX車輛受損,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故對給張XX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應先由亞太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已賠付),不足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的責任范圍內進行賠償,仍有不足的,由王XX予以賠償。關于雙方當事人對車輛刮蹭部位的爭議,張XX主張刮蹭部位為三處,王XX、某保險公司對其中后葉子板上車后左大燈處的刮蹭均無異議,根據法院依法對興城市新四通汽車用品有限公司銷售負責人進行詢問,張XX主張的三處刮蹭在更換車衣過程中根據在該車衣官網對該車輛的車衣裁剪數據顯示,實際只需要更換兩塊車衣,其中98-99cm間、100cm兩處刮蹭均在雙方無異議的后葉子板上車后左大燈處,屬同一塊車衣裁剪范圍內。張XX主張的另一處91cm刮蹭處,并不在王XX車輛倒車鏡高度范圍內,張XX認為有可能是因為道路不平,且其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有底盤升降功能,所以刮蹭會有高度差,但通過事故認定書內交通事故事實的描述及事故發生時監控視頻看,發生刮蹭時張XX車輛已處于靜止狀態,不存在車輛升降的情況,且張XX亦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提交對異議刮蹭處與事故發生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進行鑒定的書面申請,故對張XX的91cm刮蹭處的主張不予支持。關于張XX訴請的油錢,并未提供證據支持其主張,不予支持。關于后葉子板上車后左大燈處車衣更換所需費用,因該XPEL車衣系官網全國統一報價,張XX提供的在沈陽更換該塊車衣的報價8430元及車衣更換過程中需安裝液800元、單裁費(裁膜費)950元、數據費300元、工時費300元。法院依法對該車衣官網可查詢旗艦店興城市新四通汽車用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進行詢問報價為車衣5985.98元、安裝液800元、裁膜費300元左右、數據費200-300元及工時費,為避免當事人訴累及不必要的鑒定費用的產生,考慮車衣價格浮動及維修地區差異等因素,法院對張XX車輛更換車衣維修費酌情支持車衣7210元、裁膜費400元、數據費300元、安裝液800元、工時費300元,共計人民幣9010元,扣除交強險限額內賠付的財產損失2000元,剩余7010元由某保險公司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張XX車輛維修損失費共計7010元;二、駁回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0元(已減半收取),由王XX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供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王XX駕車與張XX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張XX車輛受損,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該事實已經興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認定,各方對該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故關于張XX車輛合理經濟損失,應先由亞太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的責任范圍內進行賠償。關于張XX車輛的車衣是否需要更換及損失價格如何認定,經一審法院詢問興城市新四通汽車用品有限公司銷售負責人,張XX車輛需要更換兩塊車衣。一審法院結合張XX提供的證據及對興城市新四通汽車用品有限公司銷售負責人的詢問情況,考慮車衣價格浮動及維修地區差異等因素,酌定支持張XX車輛損失共計9010元,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車衣無需更換及損失賠付標準不合理,但不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該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鐘金芹
審判員 劉紀世
審判員 王艷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張儒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