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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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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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內0624民初2482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項XX,男,漢族,住所內蒙古自治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內蒙古自治區。
負責人:劉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賀XX,該公司職員。
原告項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項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賀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項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立即給付保險款117956元(以鑒定結果為準);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12日,原告項XX配偶趙葉梅駕駛車牌號為蒙CXXX17小型汽車與史賀凱駕駛的車牌號為蒙CXXX80小型汽車發生碰撞,導致車輛受損,本人在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故依法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支付賠償款,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該車經鑒定后,原告后將訴訟請求變更為給付保險款80412元。
被告辯稱,被告公司不認可賠償,按照事故認定書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訴訟費被告公司不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提供證據一、事故認定書原件一份,證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及責任比例的劃分。被告質證對證據認可無異議。原告提供證據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單復印件一份、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復印件一份、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一份(以上證據原件供當庭核對),證明原告在被告處投保的保險情況。被告對原告提供證據認可無異議,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提供證據三、司法鑒定意見書原件一份、鑒定費發票一份,證明因本起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受損,產生的車損為80412元,支出鑒定費5000元。被告質證對原告提交的本組證據認可無異議,但鑒定費保險公司不承擔。本院對原告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當庭予以確認并采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12日10時15分,史賀凱駕駛車牌號為蒙CXXX80小型汽車沿鄂爾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盤井鎮西鄂爾多斯街由東向西行駛至與通寶路交叉路口時,與沿通寶路由南向北行駛的趙葉梅駕駛的車牌號為蒙CXXX17小型汽車相撞,造成趙葉梅受輕微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外人史賀凱負全部責任,趙葉梅無責任。原告起訴后經本院對外委托鑒定蒙CXXX17小型普通客車的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鑒定評估價格80412元,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殘值鑒定評估價格816元。評估結論不建議繼續修復使用,建議走報廢程序。原告支出鑒定費5000元。
另查明,原告項XX名下車牌號為蒙CXXX17小型汽車于2018年9月30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和商業保險,商業險中包含機動車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投保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由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向其支付保險賠償金。本案中,原、被告對涉案交通事故無異議,本院對該部分事實予以確認。原告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商業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是雙方當事人自愿訂立,且不違反法律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保險當事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及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在保險期間內,由于原告車輛與他人車輛發生碰撞導致交通事故,導致蒙CXXX17車輛受損,根據雙方保險合同,被告保險公司應對原告車輛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抗辯按責任比例承擔責任,應對核減對方保險公司強險數額,均在合同中未明確,也無證據證明原告車輛損失得到過賠償,被告抗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商業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車輛損失80412元、鑒定費5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3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倩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孫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