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陜西偉華集團有限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陜08民終4250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陽區。
負責人:王X,系該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樊XX,系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陜西偉華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米脂縣。
法定代表人:艾XX,系該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陜西銀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陜西偉華集團有限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米脂縣人民法院(2019)陜0827民初7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樊XX,被上訴人陜西偉華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2、二審案件受理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根據一審上訴人提供的證據情況,一審法院并未對事實查明,僅片面的認定事故存在,卻對是誰駕駛車輛等關鍵因素置之不理,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判決錯誤。上訴人已經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當時駕駛車輛的人員不是趙磊磊,而是祁樹騰。而根據查驗祁樹騰出險時無道路運輸資格證,屬于免責情形。一審法院認定損失錯誤,一審原告并無證據證明自己車輛損失的相關證據,且無相關報廢證明,一審法院按照承保限額認定損失無法律依據,且一審法院判決損失超過保險限額,判決嚴重錯誤。
陜西偉華集團有限公司答辯稱,第一,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于2019年9月2日提出上訴。因其系法人單位,故應當在上訴狀上加蓋法人單位行政公章,但上訴人卻加蓋的保險理賠專用章。不能認為上訴人提起了上訴。第二,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第三,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就給消防和上訴人報案,同時因屬于火災,掛車全部被燒毀,所以一審判決按照掛車投保限額判決上訴人承擔損失是完全正確的公正判決。
陜西偉華集團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車損90100元、施救費3500元、路產損失5600元,共計99200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4月26日,原告陜西偉華集團有限公司給陜KD****/****半掛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90100元、自燃損失險90100元和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保險期限為一年,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2018年6月9日,趙磊磊駕駛陜KD****/****半掛車行至西安市藍田東收費站附近時,輪胎著火燃燒,火勢迅猛,西安藍田消防中隊接警趕來滅火后,掛車已被燒毀。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被告索賠,雙方為火災原因及損失數額不能一致,故原告起訴維權。因為是新車要求判令被告依最高限額賠償車損90100元、施救費3500元、路產損失5600元,共計99200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以保單形式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且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及效力性規定,依法應確認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90100元,未超過賠償限額,施救費3500元、路產損失5600元是因火災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被告應予賠償。本案雖然火災原因不明,但人為燒車的因素不占比重;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事故發生時駕車的就是無營運證的車主本人,更不能排除司機駕車而車主跟車(或不跟車)報案的可能性,故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陜西偉華集團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費90100元、施救費3500元、路產損失5600元,共計992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80元,減半收取114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在法庭核實上訴人對涉案車輛損失的定損情況時,上訴人向法庭提交被上訴人蓋章確認的定損協議一份,證明涉案車輛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商的定損金額為76500元,包括施救費1500元。標的殘值歸標的車主所有。
被上訴人質證認為,對該定損協議的真實性認可,被上訴人同意按照定損協議的金額給被上訴人賠償。
本院經庭審質證對上訴人提交的證據認定如下:因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交的定損協議真實性認可,對真實性予以認定。
二審經審理查明,涉案事故發生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涉案掛車損失達成了定損協議一份,協議約定,陜K****掛天駿德錦TJV******YG倉柵式運輸半掛車一次性包干定損人民幣柒萬陸仟伍佰元,包含施救費1500元。標的殘值歸標的車主所有。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故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主要焦點是涉案車輛發生事故時駕駛員是誰、上訴人是否可以因涉案車輛的駕駛員無道路運輸資格證免除賠償責任、一審認定車輛損失是否錯誤的問題。
上訴人上訴稱根據其提交的錄音證據,涉案車輛發生事故時的駕駛員是祁樹騰,而不是趙磊磊,祁樹騰發生事故時無道路運輸資格證,屬于免責情形。經審查,一審中西安市藍田縣公安消防大隊藍田縣中隊出具的案件出車單中載明的駕駛員為趙磊磊,而非祁樹騰。再根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實行從業資格考試制度。其他已實施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職業資格的有關規定執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遵守本條例。”涉案車輛的駕駛員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并不屬于法律禁止性規定。對于該免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上訴人作為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進行明確說明,但上訴人提供的投保人聲明及投保提示書中僅加蓋了被上訴人公司的印章,不足以證明上訴人就該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對被上訴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上訴人以駕駛員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免除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上訴稱一審依據保險限額認定車輛損失錯誤。經審查,根據西安市藍田縣公安消防大隊藍田縣中隊出具的案件出車單中載明涉案車輛輪胎著火,且經詢問上訴人出險情況,上訴人稱其是在停車場對事故車輛進行勘驗的,車確實是燒毀了,根據被上訴人蓋章確認的定損時協議,約定涉案車損一次性包干定損價格是76500元,包含施救費1500元,標的殘值歸標的車主所有。一審對于車損依據掛車的保險限額確定車輛損失不當,應予糾正,涉案車輛損失應認定為75000元,施救費3500元,路產損失5600元。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部分應予支持。
對于被上訴人所稱上訴狀中加蓋的印章問題,上訴人稱因保險理賠均使用的保險理賠專用章,且上訴人也交納了上訴費用,應當認定上訴是上訴人的真實性意思表示。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應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有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陜西省米脂縣人民法院(2019)陜0827民初738號民事判決。
二、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被上訴人陜西偉華集團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費75000元、施救費3500元、路產損失5600元,共計84100元。
三、駁回被上訴人陜西偉華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2280元,減半收取114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1000元,由被上訴人陜西偉華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4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28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2000元,由被上訴人陜西偉華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8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馮佑賢
審判員 魏 霞
審判員 張彩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李文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