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乙與陳XX,甲保險公司,陜西龍騰世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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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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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112民初957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吳X甲,男,漢族,無業,住西安市未央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張X丙,女,漢族,住西安市未央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系原告之母。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陜西善愛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61XXXXXXXXXXXXXX。
被告:張X甲,男,漢族,學生,住西安市灞橋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張X乙,男,漢族,打工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系被告張X甲之父。
被告:張X乙,男,漢族,打工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陳XX,男,漢族,司機,住陜西省臨潼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陜西龍騰世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態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男,漢族,該公司職員,住該公司,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甲保險公司。
營業場所: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XXXXXXXXXXXXXXX。
負責人:呂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女,漢族,該公司員工,住該公司,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吳X甲與被告張X甲、張X乙、陳XX、陜西龍騰世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吳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張X甲的法定代理人張X乙、被告張X乙、被告陳XX、被告陜西龍騰世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X甲訴稱,2019年4月16日,其乘坐被告張X甲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與被告陳XX駕駛的陜AXXXXX號“三一”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北辰大道與鳳城八路交叉口南口發生交通事故,致其受傷,車輛受損,經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出警處理,并作出陜公交認字第【2019】第610XXXXXXXXXXXXXX號《道路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陳XX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張X甲負事故次要責任,其無責。
另了解,陜AXXXXX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屬于被告陜西龍騰世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所有,該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
事發當日,其被送往西安鳳城醫院治療,經診斷為:1、右脛后動脈以及伴行靜脈斷裂;2、右大隱靜脈斷裂;3、右足背動脈以及伴行靜脈斷裂;4、右足背內側皮神經斷裂;5、右腓深神經斷裂;6、右脛神經部分斷裂;7、右腓腸神經斷裂;8、右跟腱部分斷裂等,經過治療,2019年5月3日出院,住院17天。
其住院期間產生醫療費71037.68元、交通住宿費1000元,其自行墊付1.25萬元,現因賠償事宜與被告方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五被告連帶賠償其醫療費16909.5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100元/天×17天)、營養費2700元(30元/天×90天)、護理費1.08萬元(120元/天×90天)、交通費595.9元、鑒定費22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殘疾器具費268元,合計33973.44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X乙辯稱,事故發生屬實,事故責任認定書內容認可,被告張X甲與原告系朋友關系,張X甲與原告出資購買了無牌照的二輪摩托車,原告讓張X甲載著他去修車,在前往修理廠的路途中發生了該事故。
被告張X甲答辯意見同被告張X乙。
被告陳XX辯稱,交通事故發生屬實,事故認定書認可。
其駕駛的陜AXXXXX車輛系被告陜西龍騰世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所有,且該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該事故賠償責任應當由被告甲保險公司承擔,不足部分由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陜西龍騰世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辯稱,交通事故發生屬實,事故認定書認可,肇事車輛陜AXXXXX系其所有。
該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保額為50萬,且投有不計免賠險,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其承擔。
另外,其與被告陳XX系雇傭關系,其系雇主。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陜AXXXXX在其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其愿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合法合理的責任。
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法律規定、保險合同,其承保車輛負事故主要責任,其承擔70%責任。
醫療費需憑實際發票確定金額,但需扣除非醫保部分。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16日17時50分許,被告陳XX駕駛陜AXXXXX號“三一”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北辰大道由南向北行駛到鳳城八路交叉口南口段時遇紅燈停車等待,變綠燈后在其駕車起步前行時觀察不周,致使車輛與在其右前方停放等待紅燈的被告張X甲駕駛的車上載有乘客原告吳X甲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車輛受損。
經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出警處理,并作出陜公交認字第【2019】第610XXXXXXXX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陳XX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張X甲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吳X甲無責。
另核實,陜AXXXXX號車輛車主為被告陜西龍騰世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被告陳XX系被告陜西龍騰世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雇傭的駕駛司機,該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保額50萬元,且投有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承保期限內。
事發當日,原告被送往西安鳳城醫院治療,經診斷為:1、右脛后動脈以及伴行靜脈斷裂;2、右大隱靜脈斷裂;3、右足背動脈以及伴行靜脈斷裂;4、右足背內側皮神經斷裂;5、右腓深神經斷裂;6、右脛神經部分斷裂;7、右腓腸神經斷裂;8、右跟腱部分斷裂等,經過治療,原告于2019年5月3日出院,住院17天。
案件受理后,原告申請對誤工期、護理期限、營養期限的鑒定,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西安交通大學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顯示,原告誤工期建議為150日,護理期建議為90日、營養期建議為90日。
庭審中,原告表示其系未成年人,不存在誤工費,故其未就誤工費一節提出主張。
雙方對原告已產生醫療費共79107.77元,其中被告陜西龍騰世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墊付67198.91元,原告墊付11908.86元一節均予以認可。
根據陜西中金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以及法庭調查,被告張X甲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是通過燃油的方式,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下行駛的,符合對機動車的認定標準。
因原告不同意調解,致案件無調解基礎。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療費票據、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首先,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內容以及陜西中金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陳XX與被告張X甲分別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與次要責任,應按照70%與30%比例分別承擔責任。
另因被告陳XX與被告陜西龍騰世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系雇傭關系,且肇事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故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其保險限額內先行賠償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陜西龍騰世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承擔。
其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原告出示的證據,本院綜合認定原告損失為:1、醫療費:79107.77元(被告陜西龍騰世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墊付67198.91元,原告墊付11908.8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360元(17天×80元/天);3、營養費2700元(90天×30元/天);4、護理費1.08萬元(90天×120元/天);5、交通費500元(酌情認定);6、殘疾輔助器具費268元(必要合理費用)。
其中第1-3項,原告墊付醫療費11908.8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15968.86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原告1萬元,剩余5968.86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內賠償原告4178.2元,由被告張X乙賠償原告1790.66元。
另外,醫療費中由被告陜西龍騰世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墊付的67198.91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內返還被告陜西龍騰世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47039.24元,由被告張X乙返還被告陜西龍騰世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20159.67元。
第4-6項共11568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項下賠償原告11568元。
最后,對于原告主張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一節,因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故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原告吳X甲1萬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吳X甲11568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吳X甲4178.2元;二、被告張X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吳X甲1790.66元;三、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險內返還被告陜西龍騰世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47039.24元;四、被告張X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陜西龍騰世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20159.67元;五、駁回原告吳X甲其余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0元、鑒定費720元(原告均已預交),由被告陜西龍騰世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854元,由被告張X乙負擔366元,被告龍騰世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張X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支付原告吳X甲。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此頁無正文)審判長李欣人民陪審員郝曼青人民陪審員郭邦平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書記員孫雅楠打印人:周惠榮校對人:孫雅楠送達時間: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