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何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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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8民終128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區。
負責人:黃X,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何XX,男,漢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景東縣人,貨運駕駛員,現住普洱市江城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XX,女,漢族,小學文化,云南省巧家縣人,無業,現住普洱市思茅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何XX、朱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區人民法院(2019)云0802民初44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何XX11000元;2、案件受理費用由何XX、朱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一、一審法院采納何XX提交的普洱晨敞汽車服務中心金額23865元的結算單來認定何XX車輛損失的做法是錯誤的。某保險公司認為何XX提供結算單既無普洱晨敞汽車服務中心公章,客戶簽字欄也無何XX簽字確認,結算單來源不明,無法證實該單據真實性及與該案存在關聯性。且何XX也未提供修理廠修理發票;二、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為何XX所持云JXXXXX定損符合當地市價格,何XX已提交定損單等證實為何XX所持云JXXXXX定損11000元。綜上,何XX提供資料并不能證明其訴請,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何XX11000元。
何XX、朱XX均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何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朱XX、某保險公司支付何XX因該起交通事故產生的車輛修理費23865元;2.判令朱XX、某保險公司支付何XX自2019年9月7日起按月平均收入21000元計算至何XX從普洱晨敞汽車服務中心處取回車輛之日止的誤工費;3.判令由朱XX、某保險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等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9月7日14時32分,朱XX駕駛云JXXXXX號小型客車,沿昆孟線行駛至昆孟線724公里400米227國道K3447900米時,與何XX駕駛的云JXXXXX號輕型貨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朱XX受傷的交通事故。同日,經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隊進行事故責任認定,朱XX負全部原因,何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何XX配合某保險公司將其受損車輛送至普洱晨敞汽車服務中心進行修理,該修理廠向某保險公司出具報價單后,某保險公司認為部分受損部件無需更換,進行焊接即可,故不同意修理廠的報價。何XX則堅持要求對相關受損部件進行更換,認為其車輛經常行駛于山路,且受損位置主要在主駕駛一側,如進行焊接,會存在安全隱患。由于某保險公司和何XX之間存在分歧,該車輛停放在修理廠10余天后才開始修理,正式修理時間為10余天。車輛修理完畢后,經結算修理費為23865元,該修理費目前尚未支付給修理廠。另查明,朱XX駕駛的云JXXXXX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100萬元(不計免賠),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朱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與客觀事實相符,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對該責任認定結果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何XX因其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產生了修理費23865元,因朱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該費用屬于交強險2000元修理費理賠范圍,超出2000元的修理費則屬于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故該23865元修理費應由某保險公司向何XX進行賠付。關于何XX主張的誤工費。庭審中,根據何XX陳述,該費用實為何XX的停運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本案中,何XX受損的車輛主要系用于貨物運輸,其車輛受損客觀上確實會給其造成停運損失,鑒于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具體損失的金額,故一審法院結合修理期間等因素,酌情支持2000元,何XX主張的超出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保險條款,該停運損失不屬于某保險公司的賠付范圍,故應由侵權人即朱XX向何XX進行賠償。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由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何XX賠償車輛修理費23865元;二、由朱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何XX賠償停運損失2000元;三、駁回何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97元,減半收取198.50元,由朱XX負擔。
本院二審審理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本案經二審審理,與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實,有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的事實及責任分配雙方均無異議,由朱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朱XX所駕駛的車牌號為云JXXXXX號小型客車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商業險中的第三者責任險限額100萬元(不計免賠)。故,因本案產生的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某保險公司認為,何XX提交的普洱晨敞汽車服務中心結算單據,既無該汽車服務中心的公章,又無何XX的簽字確認,與本案無關聯,不應采信。本院認為,該結算單據,雖無普洱晨敞汽車服務中心的公章,亦無何XX的簽字,但結合車輛受損情況及一審法院向普洱晨敞汽車服務中心詢問、核實,涉案修理費系實際產生,且尚未向該汽車服務中心支付。某保險公司認為何XX的受損車輛應定損為11000元,但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定損的標準及依據。故一審法院判決由某保險公司賠償何XX車輛修理費23865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 勇
審判員 葉枝松
審判員 張相云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陸彬
書記員張正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