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X與某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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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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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1181民初2742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孝義市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閆X,男,漢族,山西省孝義市人,現住孝義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山西仁睿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1-1)。
負責人:王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X,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閆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呂梁分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閆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人保財險呂梁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武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閆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支付原告12.2萬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6日,原告為自有的×××69號變型拖拉機購買了被告公司所屬的孝義支公司營銷一部銷售的強制保險一份,責任限額12.2萬元,保險期限從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4日止。2019年9月6日18時52分許,原告閆X駕駛該拖拉機沿國道108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國道108線760KM+50M安益公司路口處遇同方向左側左轉彎葛維星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相撞,造成葛維星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葛維星經介休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閆X與葛維星負同等責任。2019年9月30日,經介休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葛維星的經濟損失有: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安葬費、摩托車修理費共計28萬元。原告一次性支付給葛維星親屬28萬元。關于強制險12.2萬元的保險權益歸原告所有,由原告行使理賠權利,葛維星的親屬將所有理賠涉及到的醫療票據原件、司法鑒定書原件、戶口注銷證明等一并交付了原告。原告上報孝義支公司,孝義支公司同意理賠;孝義支公司上報呂梁支公司,呂梁支公司同意理賠,上報省公司后,遲遲不能賠付。
原告閆X針對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駕駛證、行車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2、保單一份,證明事故車輛投保情況;
3、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情況;
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證明原告與受害人達成調解協議;
5、賠償憑證一份,證明原告已將賠償款賠付受害人家屬;
6、保險利益歸屬情況說明及照片,證明受害人家屬同意保險賠償到原告名下;
7、郵箱發送截圖,證明原告已將保險歸屬通知發送給保險公司;
8、醫藥費票據16支、介休市人民醫院診斷證明等,證明受害人治療情況;
9、死亡注銷戶口證明、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死亡醫學證明書,證明被害人死亡的情況屬實。
被告人保財險呂梁分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事故發生后原告提交保險手續,經省公司審核,事故發生時原告所持的駕駛證不能駕駛涉案車輛,事故車輛晉1105169為拖拉機牌照,原告所持的是機動車牌照,因證照不符,根據交強險條例第九條,我公司不予理賠。
被告人保財險呂梁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及質證,被告人保財險呂梁分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但對原告提供的駕駛證認為系車證不符,機動車駕駛證是交管部門核發,農用車駕駛證是農機部門核發,核發的內容及學習部分均不一樣。
根據上述舉證、質證結合庭審調查,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原告閆X所有的車輛晉1105169號車輛于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4日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122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2019年9月6日18時52分許,原告閆X駕駛晉1105169變型拖拉機沿國道108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國道108線760KM+50M安益公司路口處遇同方向左側左轉彎葛維星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相撞,造成葛維星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2019年9月24日,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第140781120190000149號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閆X、受害人葛維星共同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葛維星前往介休市人民醫院搶救,花費醫療費9514.9元,后經介休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19年9月30日,經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葛維星的經濟損失有: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安葬費、摩托車修理費共計28萬元。原告一次性支付給葛維星親屬28萬元。2019年12月8日,葛維星家屬出具關于保險利益歸屬情況說明,針對事故車輛在人保財險呂梁分公司投有交強險相應保險利益,由閆X申請理賠,相應理賠款歸閆X所有。葛維星的親屬將所有理賠涉及到的醫療票據原件、司法鑒定書原件、戶口注銷證明等一并交付了原告閆X。
另查明:事故發生時,原告閆X所持的駕駛證準駕車型為A2,準駕車型代號規定中載明,A2準駕牽引車和B1、B2,B1準駕中型客車和C1、M,B2準駕大型貨車和C1、M,M準駕車型為輪式自行機械車。原告稱,涉案拖拉機屬于輪式自行機械車。
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受害人的損失為:醫療費9514.9元(日期為2019年9月7日),營養費按2日計算為50元×2=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00元×2=200元,死亡賠償金按照農業人口計算為20922元×20年=418440元,財產損失酌情計算2000元,以上費用共計430254.9元。原告按照同等責任賠付受害人家屬28萬元。
本院認為,本起事故發生后,原告已經與受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協議,且已經全額賠付受害人家屬。受害人葛維星家屬出具關于保險利益歸屬情況說明,針對事故車輛在人保財險呂梁分公司投有交強險相應保險利益,由原告閆X申請理賠,相應理賠款歸閆X所有,事實清楚,故原告依法享有保險權利。被告人保財險呂梁分公司辯稱,發生事故時原告閆X系車證不符,事故車輛為拖拉機牌照,原告所持駕駛證為機動車駕駛證。本院認為原告閆X所持駕駛證準駕車型為A2,A2準駕車型中包含有M,而M準駕車型為輪式自行機械車。被告辯解拖拉機駕駛證需農機部門核發駕照,但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本院對其辯解不予認定。原告閆X已經將賠償款全部付清葛維星家屬,且交強險保險權利已經歸屬于閆X,故原告有權向被告中人財險呂梁分公司追償。本起事故共計造成原告的損失為28萬元,結合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應在交強險分項限額中賠償原告醫療等費9814.9元,死亡賠償金11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以上費用共計121814.9元。
綜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呂梁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閆X損失121814.9元,于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40元,減半收取137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呂梁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馬月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冬姣
書記員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