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東順運通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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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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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505民初41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東營市墾利區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渭南市東順運通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渭南市澄城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525MAXXXM4E7F。
法定代表人:劉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山東岐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500680679XXXX。
負責人:趙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男,漢族,某保險公司職工,現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男,漢族,某保險公司職工,現住。
原告渭南市東順運通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渭南市東順運通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渭南市東順運通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理賠款321405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所有的陜E×××××/陜E×××××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率等保險,保險期限為2019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2日。2019年11月22日23時50分,趙彥力駕駛陜E×××××/陜E×××××號車輛,沿國道205由東向西行駛至山東石化加油站西時,與宋連增停在路邊的遼H×××××/遼H×××××號車輛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無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勘驗認定,趙彥力負事故主要責任,宋連增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因陜E×××××/陜E×××××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率等保險,故被告應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所訴求的理賠款數額過高,被告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車輛維修費用、施救費用金額過高,車輛不是全責,應該按照責任比例賠付。在原告證件不全的情況下被告不予賠償,在年審有效期內才予以賠償。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11月22日23時50分,趙彥力駕駛陜E×××××/陜E×××××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國道205由東向西行駛至山東石化加油站西時,與宋連增停在路邊的遼H×××××/遼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陜E×××××/陜E×××××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乘車人張凱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無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趙彥力負事故主要責任,宋連增負事故次要責任,張凱無責任。
趙彥力駕駛的陜E×××××/陜E×××××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人為渭南市順運通運輸有限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率保險,其中主車陜E×××××保險賠償限額為34萬元,掛車陜E×××××保險賠償限額為20萬元,發生涉案事故時在保險期限內。
渭南市東順運通運輸有限公司申請對因涉案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本院組織當事人雙方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后,依法委托山東金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因涉案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鑒定,結論為陜E×××××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價格為269045元、陜E×××××重型罐式半掛車損失價格為29360元。因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渭南市東順運通運輸有限公司支付鑒定費6000元。涉案事故發生后,渭南市東順運通運輸有限公司支付施救費17000元。
以上事實有庭審中原告提交的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公估報告書、鑒定費發票、施救費發票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庭審中原告提交的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公估報告書、鑒定費發票、施救費發票等證據系合法有效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發生涉案事故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機動車損失保險,被告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對原告的車輛損失予以賠償。經本院依法委托鑒定,原告的陜E×××××重型半掛牽引車因涉案事故損失價格為269045元、陜E×××××重型罐式半掛車損失價格為29360元,公估報告并無不當,原告的車輛損失在保險賠償限額內,原告的車輛損失應由被告予以賠償。發生涉案事故后,原告支付施救費17000元、鑒定費6000元,有發票予以證實,經審查均系原告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渭南市東順運通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298405元、施救費損失17000元、鑒定費損失6000元,共計32140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21元,減半收取計306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方順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王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