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曾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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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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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民終274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30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宜賓市翠屏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500775822XXXX。
負責人:李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XX,女,漢族,住四川省長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易XX,長寧縣竹海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石XX,男,漢族,住四川省長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長寧縣長寧第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X,男,漢族,住四川省長寧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長寧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524786655XXXX。
負責人:何XX,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公司職工。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曾XX、石XX、黃X、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法院(2019)川1524民初17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法院(2019)川1524民初1748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2.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造成交通事故損失,交通事故參與車輛在交強險范圍內按照有責和無責限額承擔,與事故車輛與傷者是否接觸、是否構成直接因果關系無關,若僅以因果關系來衡量是否承擔,就不應存在交強險無責賠償。本案中川QXXXXX小車所投保的乙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無責傷殘部分比例的0.0909即6687.25元。甲保險公司只承擔曾XX損失的76879.95元。
曾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石XX辯稱,同意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我方墊付了曾XX的醫療費,乙保險公司應當支付我方墊付金額的10%即1000元的醫療費。
乙保險公司辯稱,石XX駕駛的摩托車與曾XX發生交通事故后再與我公司承保的車輛發生擦掛,屬于第二次交通事故,與曾XX受傷的交通事故沒有關系,不應承擔曾XX的醫療費用。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黃X未作答辯。
曾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石XX、黃X、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賠償傷殘補助金56467.2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續醫費9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元、護理費10000元、差旅費1000元、鑒定費1800元等共計87067.2元;2.訴訟費用由石XX、黃X、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石XX駕駛川Q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從長寧縣竹海鎮方向經長大路往長寧縣城方向行駛,該車越過道路中心線在超越前車時與對向由陳世云駕駛的川Q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曾XX)相撞,后又與同向行駛的由黃X駕駛的川QXXXXX號小型轎車相掛擦,造成石XX、陳世云、曾XX受傷以及上述三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石XX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雙方當事人對下列要素事實沒有爭議: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各事故車的投保情況;3.曾XX主張的傷殘補助金56467.2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續醫費9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元、護理費10000元等合計84267.2元。
一審法院認為,曾XX主張的差旅費1000元,因未提供證據,酌情支持300元;曾XX主張自行委托鑒定費,因甲保險公司在訴訟中委托重新鑒定的殘疾等級與曾XX自行委托鑒定的殘疾等級一致,對曾XX主張的鑒定費1800元,予以支持。乙保險公司對曾XX的損失是否應當承擔無責賠償。黃X駕駛的川QXXXXX號小型轎車與曾XX沒有接觸,且與曾XX受傷也無因果關系,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又無過錯,因此,黃X及其駕駛的小型轎車投保交強險的乙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另本次交通事故另一傷者陳世云主動放棄醫療費在交強險中優先賠償。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曾XX83567.2元;二、石XX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曾XX2800元;三、駁回曾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案件受理費1976元,減半收取計988元,由石XX負擔,此款曾XX已預交,由石XX直接支付曾XX。訴訟中的委托鑒定費1000元由甲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國家設立交強險的目的在于降低機動車行駛這一高危行為的風險,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受害人的人身、財產損失能夠得到及時補償,即只要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險人以外的人員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就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賠償,而非對受害人的利益進行限制,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但交通事故中無責機動車的保險公司的無責賠付并非無條件賠付,仍應考慮無責方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即無責機動車是否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無論是人身損害還是財產損失,無責機動車均應與受害人所乘坐車輛或財產損失車輛發生碰撞或接觸,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害或損壞財物實際產生了作用力,當無責機動車對受害人的損害的發生沒有任何物理關聯,即沒有原因力時,其所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無需承擔責任。本案中石XX駕駛川Q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是在撞上曾XX所搭乘的由陳世云駕駛的川Q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之后,采取緊急措施的過程中才與同向行駛的由黃X所駕駛的川QXXXXX小型轎車發生擦掛,即肇事車輛與川QXXXXX小型轎車發生事故時,針對被害人曾XX所造成的損害后果已經達成,川QXXXXX小型轎車對受害人的損害沒有任何物理上的關聯性和原因力,要求完全與損害后果無關的無責機動車的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缺乏基礎的因果關系要素,亦不符合合理性要求。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 靜
審判員 莫 凡
審判員 越太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羅勁松
書記員 曾雪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