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甲與段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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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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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702民初341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李X甲,女,漢族,居民,住菏澤市牡丹區。
委托代理人:李X乙,菏澤牡丹誠揚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XX,男,漢族,居民,住菏澤市牡丹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菏澤市黃河東路閆莊社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700586080XXXX。
負責人:楊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X,男,漢族,該公司員工。
原告李X甲與被告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潘友朋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9年1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甲的委托代理人李X乙,被告段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交通費、車損、鑒定費合計51800.00元;二、涉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05月29日07時10分許,被告段XX駕駛滬C×××××號轎車沿南外環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菏澤市高新區馬嶺崗鎮路新南外環賈莊村路口處與沿安賈莊路由南向北李X甲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李X甲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高新區大隊作出的第371705120190000139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段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X甲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為此,訴至貴院,望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段XX辯稱:發生事故屬實,我駕駛的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同意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核實駕駛證、行駛證、保單真實有效后,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間接損失不承擔。
原告李X甲為支持其主張,提交以下證據:
一、原告身份證、戶口本。證明原告身份信息及主體資格。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被告段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三、原告在菏澤市立醫院病歷、診斷證明、用藥清單、結算單,證明原告傷情、住院天數及護理情況,共支付醫療費為17759.40元。
四、巨野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意見書一份。證明:1、原告李X甲的誤工期限為115日;2、原告李X甲其護理期限及人數為住院期間19日一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時間為41日;3、李X甲后續治療費為6800.00元,及鑒定費票據一份,合計1650.00元,證明原告的誤工、護理、后續治療等情況。
五、菏澤國瑞資產評估事務所作出的電動三輪車評估報告,金額為1165.00元,及支付鑒定費500.00元。
六、護理人賈全國身份證、營業執照及村委會證明。證明護理人和受害人李X甲身份情況為個體(餐飲業),應以餐飲業計算誤工和護理費。
七、交通費主張400.00元,請求法院酌定。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李X甲提交的以上證據,質證意見為:
對證據一、二、三,真實性沒有異議。
對證據四,鑒定意見書真實性沒有異議,但鑒定結論均過高,待我公司上報后,七日內是否申請重新鑒定,以書面申請為準。
對證據五,鑒定車損數額過高,我公司認可1000.00元。鑒定費我公司不予承擔。
對證據六,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護理費、誤工費按照餐飲業標準計算有異議,原告沒有提交實際收入減少證明,我公司同意按照實際戶籍性質承擔護理費和誤工費。
對證據七,未見交通費票據,我公司認可100.00元,具體情況請求法院酌情。
被告段XX對原告李X甲提交的以上證據,質證意見同被告某保險公司。
對原告李X甲提交的上述證據,經本院審查認為:
證據一,李X甲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被告質證無異議,能夠證明原告本人的身份信息及具有主體資格。
證據二,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9年06月12日作出的第371705120190000139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警部門依照職權作出,程序合法,客觀公正,能夠確認事故發生的事實經過,并認定段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X甲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該事故認定書本院認定為有效證據。
證據三,原告在菏澤市立醫院住院病歷、診斷證明、用藥清單、結算單,被告質證無異議,以上證據可以證實原告李X甲住院19天,花費17759.40元(15955.80+10元+143.80元+75.00元+30.00元+44.80元+1000.00元+500.00元),傷情為眼瞼裂傷(左)、頭皮裂傷、肋骨不全骨折、頭皮血腫。
證據四,2019年07月22日菏澤市巨野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李X甲司法鑒定意見書,其結論為:1、被鑒定人李X甲其誤工期為115日。2、被鑒定人李X甲其護理期限及人數為其住院期間(二級護理19日)一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時間為41日。3、被鑒定人李X甲后續治療費用需人民幣6800.00元。該意見書是由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作出,其鑒定程序合法,檢驗、鑒定方法適當,應予以采信。2019年08月01日菏澤市巨野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費普通發票,金額1650.00元,系原告李X甲在傷情鑒定期間支出的合理費用,票據客觀真實,本院認定為有效單據。
證據五,2019年08月01日菏澤國瑞資產評估事務所作出的電動三輪車評估報告,金額為1165.00元,是由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作出,其鑒定程序合法,檢驗、鑒定方法適當,應予以采信。2019年08月06日菏澤國瑞資產評估事務所出具的評估費普通發票,金額500.00元,系原告李X甲評估支出的合理費用,票據客觀真實,本院認定為有效單據。
證據六,菏澤市高新技術產業區馬嶺崗鎮杜路口行政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內容為:“茲證明我村村民賈全國(男,身份證號:)和李X甲(女,身份證號:)系夫妻關系,以實體餐飲為主要經濟來源。情況屬實,特此證明!負責人:賈守江馬嶺崗鎮杜路口村XX(印章)”及賈全國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能夠印證原告李X甲及護理人賈全國夫妻從事“菏澤市牡丹區素群快餐店”餐飲業的事實,故對原告的證明目的予以認可。
證據七,交通費應提交票據,原告主張400.00元無事實依據,但交通費客觀存在,對被告某保險公司認可的100.00元,本院認可。
被告段XX為支持其主張,提交以下證據:
一、駕駛證。
二、行駛證。
三、交強險保單。
原告李X甲對被告段XX提交的以上證據,質證意見為:
對證據一、二、三,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保單均無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被告段XX提交的以上證據,質證意見為:無異議。
對被告段XX提交的上述證據,經本院審查認為:被告段XX駕駛證、滬C×××××號轎車行駛證、段XX交強險保單原告李X甲及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無異議,事故發生時均在有效期內,本院認定為有效證據。
另查明:山東省2018年住宿和餐飲行業非私營單位平均工資為53126.00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無異議的證據本院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本院依法進行了認證。
綜上,本院認為:2019年05月29日10分許,被告段XX駕駛滬C×××××號轎車在高新區路口處,與沿安賈莊村路由南向北李X甲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李X甲受傷,兩車損壞的事實清楚。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9年06月12日作出的第371705120190000139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段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X甲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證據充分。事故當日,原告李X甲入住菏澤市立醫院住院治療,2019年06月17日出院,住院19天。出院傷情診斷為:眼瞼裂傷(左)、頭皮裂傷、肋骨不全骨折、頭皮血腫。2019年07月22日菏澤市巨野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李X甲司法鑒定意見書,其結論為:1、被鑒定人李X甲其誤工期為115日。2、被鑒定人李X甲其護理期限及人數為其住院期間(二級護理19日)一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時間為41日。3、被鑒定人李X甲后續治療費用需人民幣6800.00元,支付鑒定費1650.00元。2019年08月01日菏澤國瑞資產評估事務所作出原告的電動三輪車評估報告,車損為1165.00元,支付評估費500.00元。公民的健康權、財產權受到侵害,侵權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對原告李X甲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鑒定費、車損、評估費等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在此次事故發生過程中,被告段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李X甲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因被告段XX駕駛的是機動車,原告方為電動三輪系非機動車,其雙方責任比例以8:2為宜。
經審查,本院確認下列事實,原告李X甲具體損失如下:1、醫療費17759.4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520.00(80.00元/天×19天);3、誤工費16738.33.00元(53126.00元/年÷365天×115天);4、護理費8733.04元(53126.00元/年÷365天×60天);5、后續治療費6800.00元;6、車損1165.00元;7、鑒定費1650.00元;8、評估費500.00元;9、交通費100.00元,合計54965.77元。因滬C×××××號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故首先對原告李X甲醫療費10000.00元、誤工費16738.33元、護理費8733.04元、車損1165.00元、交通費100.00元,合計36736.3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李X甲;其次,余款18229.40元(54965.77元-36736.37元)由被告段XX賠償原告李X甲80%,即14583.52元(18229.40元×8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四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滬C×××××號轎車投保的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X甲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車損、交通費共計36736.37元整。
二、被告段XX賠償原告李X甲各項費用共計14583.52元整。
三、駁回原告李X甲過高部分的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項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00元,減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負擔25.00元,被告段XX負擔500.00元;保全費520.00元由被告段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潘友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武松峰